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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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评审规则】
在一次解雇纠纷中,雇员认为,根据用人单位的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雇了他,但用人单位却声称,只是通知雇员回家休息,并没有表明任何解雇的意思。雇主应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显然,该员工对通知有误解而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已敦促该员工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推定用人单位主动解雇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偿金。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关键词】
民事解雇纠纷、员工口头通知、单方表达解雇意向、证据、出示证据的义务、经济补偿、赔偿、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某是某某公司(广州某某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员工,在某某公司担任背景美术师。但张某某入职时并未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XX在XX公司的起薪是2000元。四个月后,张某某的工资改为2400元。随后,XX公司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辞退张某某,并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口头通知张某某。但截至目前,尚未向张某某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张XX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工资、通知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应向张××支付2008年2月1日至4月23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 XX公司对裁决不服。
XX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项目停产,没有收入,只是口头通知张XX回家休息,有工作安排时再回公司或者可以去公司等待工作分配。并没有单方面解雇张某某。他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在一次解雇纠纷中,雇员声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雇了他,但用人单位却声称自己只是通知雇员回家休息,并无解雇雇员的意思。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上述误会提供证据呢?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试用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XX公司应向张XX支付赔偿金2000元; XX公司应向张XX支付其离职期间一次性工资5533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公司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辞职意向。公司仍承诺继续支付张某某今年5月份的工资,并同意张某某继续工作。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某某主张,解雇事实应由张某某提供,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张XX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解析】
本案中,××公司与张××就张××是否被解雇发生争议。如果××公司认为张××对通知内容有误解而主动辞职,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XX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而且,根据常理,如果张XX主动辞职,XX公司应该督促张XX履行劳动义务。目前无证据证明XX公司已履行报告义务,故应认定XX公司单方解除与张XX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据此,张XX有权向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雇其的XX公司要求赔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反而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雇张××。因此,应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非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利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本法施行后终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签订合同。平均月薪。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们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遂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一、关于《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第五条的理解:“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给予经济补偿”以一年的速度。”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二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剩余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员工。在计算发放经济补偿时,上述不足一年的工作时间按照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于第六条。以及《办法》第 7 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被执行人的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
【法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款、适用于本案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未发生变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本案的第229条修改为第253条,内容不变。
【法律文件】
民事申诉、民事答辩、民事上诉、民事上诉答辩、律师意见、民事一审判决、民事二审判决
【有效性与避免冲突】
参考案例有效参考且适用
广州某某动漫制作有限公司诉张某某解雇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法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明·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承担主体()
【案号】(2008)规中发民一终字第5359号
[原因] 解雇纠纷
【判决日期】2008年11月27日
【权威公告】收录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案件胜诉百例》(2011年)
【查询码】 +2GDGZ++0408D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评委】李胜、张小凯、张明艳
【上诉人】广州XX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孙秉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省广信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原件】(使用时请核对判决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动漫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秉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粤发民一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因驳回上诉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发生纠纷。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某于2007年3月1日加入某某公司,担任背景顾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入职时,每月应支付2000元工资。自2007年7月起,他每月领取工资。每月应发工资2400元,工资由底薪2000元、交通费200元、餐费200元组成。从2007年10月开始,XX公司要求张XX签到、考勤,张XX每周周一至周五上班。张某某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08年4月23日,次日起不再上班。张某某2008年4月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000元。张某某声称,2008年4月23日,他收到某某公司财务人员的口头通知,因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单方面解雇了张某某。截至目前,尚未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XX公司否认了张XX的说法,称是因为该项目已经停产,没有收入。 2008年4月23日,口头通知张某某回家休息,有工作就回公司,也可以先回公司等待其他任务。 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说法,张XX予以否认。
原审还查明,张某某以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资、通知费、经济补偿金、损害赔偿等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008年7月2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越老忠案[2008]第408号裁决,裁定: 1、XX公司向张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2、XX公司向张XX支付了XX赔偿金2000元; 3、XX公司应向张XX支付2月1日至4月23日一次性工资5533元; 4、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上诉。 XX公司不服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并加倍支付其工资。张某某不服判决,未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为其于2008年4月23日口头通知张××回家或返回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还认为张某某是自愿辞职,但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实,也没有证据。说明XX公司合理督促张XX履行劳动义务。因此,XX公司关于张XX于2008年4月23日后主动辞职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XX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4月23日口头通知张XX回家或返回公司,且双方对张某某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08年4月23日,次日起不再上班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判决XX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单方解除张XX的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本法施行后,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第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间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本案XX公司与张XX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4月23日终止。张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参照《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赔偿金额。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报酬。经济补偿。由此可以计算出,截至2007年12月31日,张某某经济补偿金计算单位的工作年限为10个月。根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时,凡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均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张XX应获得经济补偿金1月工资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金子。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张××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由于张念在××公司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其补偿金额为一个月工资,即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向雇员支付两倍的工资。薪水。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3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 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于2008年1月31日向张XX提供了新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订手续,故双方应承担一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直至劳动关系终止的责任2008年4月23日的费用由XX公司承担。 XX公司按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张某2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由于XX公司已支付张某2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XX公司只需支付2008年2月1日至4月23日双倍的工资,即5533元(2000元)。元/月×2个月+2000元/月÷30天×23天)。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2、XX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XX支付赔偿金。三、XX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念2008年2月1日至4月2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5533元。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承担(已缴纳)。
判决后,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 1、原审查明的事实错误。一、我公司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辞职意向;第二,我公司仍承诺继续支付张某某今年5月份的工资,并愿意让他回来工作。也就是说,张某某不用工作,仍然在工作。但张某某将这种优待解释为解雇,违背常理和逻辑。 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张某某主张解雇事实应由其举证,举证责任不得倒置。本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张XX二审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解雇张××,或者张××是否主动辞去××公司职务。 XX公司声称,只是口头通知张XX先回家休息,等找到工作后再回公司,或者也可以先回公司等待工作分配。张某某因误解通知而自行辞职。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而如果张××主动辞职,也只是口头通知张××先回家休息,等找到工作后再回公司,否则也可以走回到公司等待工作分配。他误解了通知并主动辞职。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由于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张XX主动辞职,XX公司理应督促张XX履行劳动义务。现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进行催告,一审法院据此对XX公司作出判决。申诉不予受理,进一步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XX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XX动漫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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