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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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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让同事代签劳动合同,员工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案情】
    2014年1月,姚某入职到一家公司。此前,未经姚某授权和许可,与姚某一同入职、与姚某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替姚某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以姚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姚某解聘。姚某也觉得自己在公司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而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间段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遭公司拒绝。

    【分歧】

    就公司应否向姚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需支付。理由是鉴于姚某与李某的特殊关系,姚某应当知道李某已代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一直未能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姚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付。理由是姚某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事后也没有追认,且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姚某曾经授权或委托过李某代签,故该代签行为对姚某没有约束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李某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姚某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正因为姚某没有委托或授权李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姚某也没有追认,决定了李某代替姚某与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对姚某发生效力,也意味着姚某与公司之间属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公司难辞其咎。

    2、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公司认为姚某已委托或授权李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却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自然也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向姚某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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