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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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劳动合同详情:期限、工作内容及相关规定解析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家庭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应法规,甲乙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自主决定缔结本协议,并承诺恪守协议中所载各项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小时,每周工作小时。
实行综合工时计算方法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四十个小时。
从事弹性工作制的,在确保达成委托方工作目标前提下,受托方自主规划劳动与休憩时段。
第五条 甲方指派乙方加班,需遵循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甲方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长,须给予不低于原工资150%的报酬补偿。甲方若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提供调休,须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报酬。甲方若安排乙方在法定假日工作,须支付不低于原工资300%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执行。
第六条 甲方须为乙方创造必要的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规范生产环节,明确工作规范,确立安全规范,落实卫生要求。
第七条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开展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工作安全、工作规范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指导。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固定日期将薪资以现金方式交付乙方,具体数额为元,或依照相关规定核算。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生产任务不饱和导致乙方闲置的,甲方需支付乙方每月基本费用,金额为元,或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体系。甲方负责为乙方完成相关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乙方出现疾病或非工伤事故时的治疗福利,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实施。甲方依据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如果得了职业病,或者在工作中受伤,应该享受的福利和补偿,要依照国家以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来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业务活动要求,合法拟定管理规定和员工行为规范。
乙方若不遵守劳动规范,亦不遵循公司规定,甲方有权依照规定进行处置,甚至可以选择终止此份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制造流程,执行作业指导原则,依照工作标准执行;珍惜委托方的资产,恪守行业操守;主动参与委托方安排的学习活动,增强个人能力。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出现以下状况时,甲方与乙方需要调整劳动合同,并且立刻完成相关协议的更新流程: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如果签订本合同的基础条件出现根本性变动,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本合同的情况,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当事人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若有一方希望调整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天内,包含这15天,通过书面回复对方;若15天内没有回复,则视为对方不同意修改此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试用阶段经证实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及公司规章,且依据单位条例或协议条款可终止协议;重大渎职、徇私舞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触犯法律并受到刑事惩处。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过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乙方生病非因工受伤,治疗后身体恢复,但仍无法胜任原先岗位,也不愿意接受公司重新分配的其他任务,或者所从事的行业、工种不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公司也无法再进行工作调整的
乙方无法胜任所承担的职责,即便接受了相关指导,或者对其工作职责进行了重新安排,依然无法达到岗位要求。
当签订本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显著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并且甲乙双方经过沟通仍无法就调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时。
第二十一条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时,若确实需要减少员工数量,须在三十日前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相关事宜,并征询工会或劳动者的看法,在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汇报之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面临破产且处于法律规定的调整阶段期间,或者因处理工业污染源头而迁移地址,又或者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则无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终止本合同:乙方违反了约定,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或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乙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乙方丧失了履约能力,无法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如果甲方这边已经合作十年以上,并且距离规定退休时间还剩不到五年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参与集体商谈的劳动者代表在劳动契约生效后五年内不得离职。
第二十三条 若乙方决定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甲方须配合完成相关流程,但若乙方对甲方已造成经济损失且未妥善解决,则此规定不适用。
第二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时,乙方有权立即告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且情节严重;当事人一方丧失履约能力;当事人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当事人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一)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项情形是,甲方运用强制手段,包括施加暴力、进行威胁,或者采取非法方式约束他人行动自由,以此迫使对方从事工作。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到期前三十天,甲方须用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终止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打算。若甲方未提前告知乙方就终止合同,则每延迟一天,需按乙方上月日平均薪资标准,赔偿乙方相应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需要更新这份合同,并且立刻完成更新手续的申请:合同到期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满足了,合同内容需要调整了,合作项目需要变更了,或者有一方想要中止合作了。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份合同到期之后,如果没有完成解除工作关系的流程,双方之间依然维持着工作关系,如果员工希望继续签订工作合同。
若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在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对期限有分歧,那么新合同的有效期从签署时刻算起,至少维持一年;如果雇员符合订立永久性合同的资格,雇主就必须与其签署这种类型的协议。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出现特定情形时,甲方将依据相应规范,向乙方发放财务补贴,具体准则如下:
如果甲方减少或者没有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并且不支付乙方加班所产生的额外工资的,需要全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同时要额外发放相当于劳动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足北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额度,需要首先补足差额部分,并且再额外给予相当于差额四分之一的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将参照乙方在甲方服务的时长以及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每服务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但补偿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如果乙方无法胜任所做的工作,即便接受了培训或者调换了工作位置,依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甲方有权终止这份劳动合同。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
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按照乙方在甲方服务的时长,每满一年需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一个月的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若乙方在解除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高于甲方上一年度的月均收入,则按乙方的月均收入来发放补偿。
乙方生病或者非因工受伤,无法继续做原先的工作,也无法做甲方重新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种情况下,若缔结合同时所参照的客观情形出现根本性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并且经过甲方与乙方商议后,双方未能就调整本合同达成共识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补偿费用数额,不应少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若甲方在终止合同时未依照规定向乙方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助,则不仅需要全额补偿该补助,还须额外支付等同于该补助金额一半的额外补助。
第三十四条 如果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终止雇佣关系,需提供至少相当于六个月薪资的医疗支持费用,若劳动者身患重症,则该费用应增加百分之五十,若是罹患不治之症,则增加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 甲方若违背合同规定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关系,或因甲方导致签订了无效的劳动合同,若对乙方形成伤害,需根据损害的轻重程度担负补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若乙方违背合同规定解除协议,其应承担的补偿规范为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的情况,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且乙方需要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若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终止劳动关系,或泄密导致甲方蒙受损失,须依法律承担补偿责任。
双方约定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出现纠纷,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应自劳动争议出现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中未说明的内容,或者和国家、北京市未来出台的规则不一致的地方,要依照那些规则来办。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商标代理专业人员劳动合同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本机构位于某国境内,依据该国相关法规成立。现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处理相关事务。
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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