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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法院审结线上用工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时间:2025-07-03 19: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强化对新兴就业模式中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司法系统助力实现高质量和充分就业的不可或缺条件。近期,成都市的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网络雇佣”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确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有效捍卫了在多元化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应得的权益。

2021年9月,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于网络平台发布了职位空缺的公告。谷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提交了求职申请,随后与自称是该公司“招聘经理”的联系人就职位内容以及薪资福利等方面进行了线上交流与洽谈。谷某某在完成在线面试环节后,按照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安排,与江西的一家科技公司达成了《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该协议中明确指出,谷某某是经过江西科技公司精心挑选的自由职业者,他有权向该公司的企业客户提交申请,并参与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随后,谷某某被分配到成都的一个住宅区担任物业维修岗位,身着带有北京某科技公司标志的工作服进行工作,考勤记录也表明其所属公司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调查发现,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是由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的,而谷某某的薪资则是每月由江西的某科技公司支付的。招聘经理以谷某某考勤存在问题为由将其解雇,谷某某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紧接着又将此事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目的是要确认自己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青羊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确立劳动关系需以双方均有意愿建立此关系为基本条件,并且还需审视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赖关系。谷某某是通过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招聘公告投递简历的,同时,参与与谷某某讨论劳动关系事宜的人员也被公开标明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因此,在劳动合同的邀约阶段,谷某某已经对北京某科技公司产生了合理的信任,并且双方都表现出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

观察谷某某的日常工作表现,他始终穿着带有北京某科技公司标志的制服进行工作,且其考勤记录显示归属北京某科技公司,这充分证明谷某某所从事的劳动是北京某科技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且其行为受到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范。由此可以看出,谷某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青羊区法院判定,谷某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间确立有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向谷某某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共计66166.31元。在一审宣判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使得用人单位的雇佣模式变得更加多元化。在这种纯线上用工模式中,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招聘、网络平台的管理以及线上支付报酬,往往会导致劳动关系主体模糊不清的问题。该用人单位采取让劳动者与其它机构签署《共享经济合作协定》的方式,试图以“劳动提供方非本企业”以及劳动者作为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独立工作者为由,逃避相应的用工义务。法院在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从两个关键点入手:一是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表达,二是核实是否存在实际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此过程中,法院依据“表见代理”和“信赖利益保护”等民法核心原则,依法作出劳动关系确立的认定。这一做法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同时有效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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