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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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多项赔偿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胡某宇上诉: 1、撤销一审判决; 2、确认胡某宇与雷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改判雷姆公司支付胡某宇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加班费72000元; 4、改判雷姆公司向胡某宇支付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 5、改判RIM公司支付胡某宇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6、变更指令RIM公司支付胡某宇8000元代通知金; 7、变更指令RIM公司向胡某宇支付赔偿金8000元。未休年假工资5000元。事实及理由:1、胡某宇与雷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胡某宇于2022年3月28日加入热木公司(热木公司提供的证据11考勤表),担任外贸经理职务(证据1企业微信首页)。在雷姆公司工作期间,胡某宇接受雷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后,他于2022年8月31日被非法解雇。证据25中的解雇记录是雷姆公司的真实意图。雷姆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性未提出异议。只说明胡某宇工作能力不足,未能处理好内部关系,导致恶人陷害。他以后要防备小人,保护自己。一审时,胡某宇曾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未依法采信,请求二审法院调查核实依法查清证据,查清事实真相。
2、一审法院根据雷姆公司提交的证据2、证据4-10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雷姆公司提供的证据2,打印的内容为“您与原雇主是否发生过劳动争议?”就业登记表上的“我的声明”是雷姆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违法无效。条款规定,睿姆公司不得依据这些条款主张权利,也不得依据这些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该条款不能作为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关于证据4-10,胡某宇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系因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未购买社保,导致胡某宇被迫辞职。这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常守法行为。 ,合法、不负责任,与本案无关,故不能作为认定胡某宇与雷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 3、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从“您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发生过劳动争议”的内容和勾选、签字的过程来看。以及《参赛登记表》中的《身份声明》,RIM公司未实际履行告知义务,未实际提供《员工手册》等文件,未能向胡某宇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导致在胡某宇不知道该内容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应认定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因此芮某获得了“个人陈述”签名。胡某宇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违反胡某宇的真实意思表示,“您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过劳动争议?”该类问题不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违反了必要性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隐私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情况,员工无需作出说明。员工无需如实解释雇主无权知晓的敏感个人信息。由于不存在恶意或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欺诈行为。对于胡某宇与其原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争议,雷姆公司应在试用期内进行背景调查,否则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直到胡某宇辞职后,雷姆公司才就此提出任何问题。反对,故因其在背景调查方面不积极,可以视为其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性。此外,胡某宇提起劳动仲裁后,雷姆公司伪造了《入职登记表》第2页左下角的手写内容。一审法院仅以精心伪造的《入境登记表》中的无效条款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为大前提,否定了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效。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肯定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前提是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具备申请空间。一审法院由雷姆公司作出裁决。代理人误导并犯了逻辑错误。同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没有适用范围。
4、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雷姆公司提交的证据11、12,雷姆公司未依法支付胡某宇加班费。证据11 雷姆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并非唯一证据。证据8-18胡某宇提供的微信截图(含屏幕录像)显示,胡某宇除考勤表外还大量加班,而雷姆公司从未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即使车间工人加班,加班工资也按1:1的比例计算。当胡某宇要求加班费时,雷姆公司称办公室人员将领取年终奖金(雷姆公司证据13提供)采用精神胁迫的形式支付加班费,称“不用担心每一个细节” 。根据雷姆公司提交的证据12工资支付记录、证据14微信截图以及胡某宇提供的证据26,一审称“原告确认被告在工作期间没有拖欠工资,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工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工资构成、加班费及加班费等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原告收取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判决。典型劳动争议案9的精神是,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同意。这是一种循环论证,也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错误,侵犯了胡某宇的权利。 5、关于雷姆公司解雇是否违法问题。雷姆公司非法解雇胡某宇。其代理人黄某、郑某利用“互助、资源共享”的方式,与其合伙人相互勾结,以律师、仲裁员等特殊身份作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结果,劳动仲裁庭和一审法院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证据25的录音和手稿是雷姆公司意图的真实表达,证据7和24号辞职证明等证据表明,雷姆公司代理人的指控毫无根据,完全是对胡某宇的诽谤。胡某宇工作认真、负责、勤奋,为雷姆公司产品顺利进入德国政府补贴清单(证据15)、开拓欧洲市场等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雷姆公司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办理工会等手续,突然解雇胡某宇,导致胡某宇失去领取年终奖金的机会、提出异议等,且未能及时结算工资和加班费。解雇胡某宇后及时予以处理。和补偿。其非法解雇行为严重侵犯了胡某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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