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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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遂平一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 法院判其偿还
驻马店居民张其国,2013年7月15日经人介绍前往遂平县宏图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陆陆续续拖欠他工资款共计10792元。为此,张其国两次向遂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但公司仍继续拖欠。2017年4月19日,忍无可忍的张其国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案情并不十分复杂,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遂平县宏图建材有限公司代理人声称,张其国自2013年7月始在公司做生产技术负责人,双方约定张其国的工资为每月3500元,每月15日前结清上个月的工资。2015年8月,张其国在负责切割机技术时,因换切刀时造成失误,致使公司250立方米左右的砖切成了残次品,给公司造成了15000元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之后,张其国离开了公司。不料,2016年7月,张其国又来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因缺人手答应其继续工作,直至张其国再次离职。2016年公司共计支付张其国工资款8000元,由于其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以前拖欠的工资款数额已与公司损失数额相抵,故公司并不拖欠张其国工资款。
法院查明,张其国在遂平县宏图建材有限公司期间,主要从事浇注工作。2016年12月,张其国从公司领取8000元劳务报酬后,便不再到单位上班。2016年11月5日,公司会计李亚茹向张其国出具“宏图建材后勤未结工资统计表”一份并加盖有该公司印章。该统计表上显示,遂平县宏图建材有限公司应付张其国工资18792元。另一方面,张其国认可公司已支付其工资款8000元,剩余10792元。这些事实,双方均表示接受。
经审理,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原告张其国提供的被告方出具的工资统计表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原告作为提供劳务者,可据此向被告方主张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对自己公司出具的工资统计表当庭予以认可,即对拖欠原告工资10792元事实的认可;但被告方辩称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应当折抵其劳动报酬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认为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事故,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则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抵偿原告张其国应得的劳动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遂平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17)豫1728民初1340号之判决:限被告遂平县宏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其国工资款10792元。(记者 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