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
时间:2024-10-16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判决:
维持原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提供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裁定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的,将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维持正确部分的判决。
判处被告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这主要是指:
行政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未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颁发许可证、执照。例如,个体工商户想开办副食品店,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向个体工商户核发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公安机关接到被拐儿童父母举报后明确拒绝或者长期不采取措施的,人民政府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立即执行任务。
该判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明显不公正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与过错极不相称、过轻或者过重的。例如,甲、乙、丙赌博输赢金额不超过1元,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将分别处以15日行政拘留、2000元罚款。这种处罚不公正,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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