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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解读与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4-10-16 0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数额为比较大。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

【典型】

李某某曾担任L市Y区某街道村三组组长。 2013年至2016年负责管理环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李某某在征地工作中,通过个人信用社账户收取2014年至2016年三笔征地补偿款,共计10万元,并通过虚列本组村民丧葬费用挪用村民组集体资金,如补贴他人等 元。

掌握相关线索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随后将李某违法犯罪事实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与点评】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处理。其实质是对单位财产的支配和控制。利用因工作方便熟悉环境,挪用单位财物的,可能构成盗窃罪;二是必须有挪用行为,即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第三,金额一定要比较大。根据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村民小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产行为的批复》其职务非法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数额较大的,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因此,李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

俗话说“苍蝇不咬无缝蛋”。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资金。这不仅是李某某的肆意贪婪造成的,也暴露了基金监管的诸多漏洞。冒用他人名义索取补偿金是一种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由于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铲除职务侵占腐败滋生“土壤”,必须加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反腐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查处,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断释放威慑力,避免腐败。要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堵塞监管漏洞,推动建立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勒紧制度的笼子,不断强化约束不能被损坏。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觉悟,培育廉洁文化,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堤坝,不断增强不想腐败的意识。

湖北省纪委网站

宜昌市纪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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