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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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最高法案例解析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裁判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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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
规定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明交通事故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中“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现出趋势的扩张。 1988年颁布实施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巷(巷)以及道路。 “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企业的工厂、园区不断扩建,实行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和行人经常利用该路段通行,该路段也时有发生事故。人与车之间的碰撞越来越多。当事人经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事故责任,以利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由于《条例》的限制,车辆在这些路段行驶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肇事者和受害者。因此,《条例》中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鉴于此,2004年颁布实施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明确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道路”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流通的场所”(注:本规定不变) 2021 年修订的《道路交通法》)。这样,将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事发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单位管辖范围。生活区虽然有围墙和大门相对封闭,但却是一个社会服务功能比较齐全的开放式公园。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即可进出生活区南门。入口处也有5公里的限速。交通标志显示,河北大学对新校区生活区内路段按照“路”进行管理。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监控录像以及看门人的证言等证据表明,社会车辆实际上无需登记即可通行。因此,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属于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被告人李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校园道路上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他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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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社区的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需要扩大或者限制解释,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附的规定一致。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社区是居民聚集的生活场所。那里住着很多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社区内醉酒驾驶对公众有害。公共安全面临更大风险。如果在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基础上,再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运行”作为道路的认定标准,不利于保障居住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社区。因此,社区道路的认定应符合道路交通法的精神,判断标准应为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无论单位是否管理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和停车场,无论收费还是免费,车辆是否需要登记进出,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是路。
裁判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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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吗
它是否被视为“机动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林氏危险驾驶案第894号指出:(一)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与相应行政法规相一致,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规范管理存在诸多困难:一是目前不具备将超标准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要把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处理。机动车管理难度大,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三)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驾或追车的驾驶员往往不具备相关违法知识; (四)对醉酒驾驶、超过法定限度危险驾驶等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打击范围过大,社会效果不佳。
裁判意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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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移动道路停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斌危险驾驶案指出:(一)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求。 ; (二)行为人明知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具有实施危险驾驶罪主观故意的;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移动停车位,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以上的,一般不宜认定犯罪情节重大,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行为人的供述、悔罪、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为体现从宽处罚的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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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醉酒驾驶类型
危险驾驶案件的违法行为是否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入手,并采用“定性+定量”的方法明确了以下区分原则:
首先,如果不存在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不存在其他法定或自由裁量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酒后驾驶轻微案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理解,且没有其他严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轻微醉酒驾驶犯罪;对于同时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酒驾违法行为整体是否可以认定为较轻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把控。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酒驾驶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被告人无加重情节,原则上无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了。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轻微人身伤害,被告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理解的; (二)有自首、认罪、立功、酒后驾车自动停止等法定或者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之一的; (三)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四)有合理理由的醉酒驾驶,如醉酒驾驶救治病人、长时间休息后误以为清醒后醉酒驾驶,或者为移动停车位而短途醉酒驾驶等。
第三,犯罪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还应更加严格地控制“数量”,要求符合以下要求:(一)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极轻微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2)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00毫克/100毫升; (3)醉酒驾驶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常人的经验,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意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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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危险驾驶案件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魏某涛危险驾驶案第897号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不取决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整个案情,仍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裁判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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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量刑情节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志危险驾驶案指出,可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审查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实际伤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2)犯罪人作案时的驾驶能力主要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来判断。 (三)行为人是否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四)醉酒驾驶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人数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以从行为人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 (一)酒驾行为实施前的表现。例如,您是否曾因酒后驾车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您是否曾多次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您是否曾不顾他人劝阻仍坚持酒后驾车?是否存在故意遮挡、污损、未按照规定安装车牌,或者明知伪造、涂改、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情况。 (二)被查获的行为是否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检查,或者是否存在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抗拒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抗拒抽血检测等不配合检查的行为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积极营救伤者、主动报警,还是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等。 (三)态度归案后如实认罪并悔罪。例如,他是否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有罪;是否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理解。
裁判意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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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醉酒驾驶类型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黄某忠危险驾驶案第899号指出,醉酒驾驶案件通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期间,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当事人或者公众报警了。因此,被告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的情况极为罕见。对于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即使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和呼气酒精检测前主动承认醉酒驾驶的事实,也不构成自首。
因为在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主动认罪能力,但他的起诉却是被动的。即使他不主动认罪,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酒驾驶犯罪事实,应视为认罪。
对于报警后发生的犯罪,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别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警,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即可视为自首。他“能逃而不逃”,没有拒捕。犯罪嫌疑人在不知道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或者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或者对方的控制而被动留在现场的众人围观,不能认定他是主动投降。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后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对于醉酒驾驶、危险驾驶案件,基本要件包括:驾驶前是否饮酒;您是否在路上开车;以及您驾驶的车辆类型。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无论犯罪嫌疑人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承认饮酒事实,还是公安人员根据其精神状态怀疑其饮酒并审讯时承认饮酒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承认饮酒,但不配合甚至以暴力手段抗拒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血样采集,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有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检测不出而投案自首。他们否认酒后驾车,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这并不构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裁判意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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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900号郑某桥危险驾驶案指出:犯罪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自残不构成犯罪(受到生命权处罚的除外),除非这种自残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造成多人重伤”中的“人”应当不包括个人,并且存在将导致个人严重伤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风险。这违背了社会普通人的观念。
裁判意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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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抗拒检查?
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起诉
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901号危险驾驶、妨碍公务案件指出:(一)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予处罚危险驾驶为重罪; (二)醉酒驾驶 拒检驾驶行为在刑法上应认定为两种独立的行为,而不是一种行为; (三)醉酒驾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并罚的,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意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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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并未找到被告人
醉酒驾驶机动车
“零口供”案件,
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903号王某宝危险驾驶案指出:对于此类“零供述”案件,如何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证据方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可以直观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无需经过中间环节或依赖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因此具有很强的证明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直接证据包括:被告人对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供述、目击被告人醉酒驾驶的证人证言、因醉酒驾驶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陈述等。被告人醉酒驾驶。被告人酒后驾车经过的录音、录像或当场查获。
(二)审查是否有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况。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或者与主要事实有关的某些情况。因此,一定要注重检查。
(三)审查确定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调查的被告,被告与案件的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在供述时否认犯罪或者回避最重要,符合趋利避害的人性。因此,有必要收集其他证据来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如果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只要他不保持沉默,总能在他的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中找到真相的线索。
裁判意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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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逃逸后,找人“顶罪”。
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导致无法及时进行检查
血液酒精含量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孔某危险驾驶案第904号指出: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驾驶时未能及时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他逃逸了,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可以认定其醉酒驾驶,其行为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其在事故发生后妨碍作证的行为可以单独评定为妨碍作证罪,并以危险驾驶、妨碍作证罪处罚。但在公诉人没有指控妨碍作证的事实和罪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应简单改判孔某的行为构成妨碍作证罪。
裁判意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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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能否直接采取
逮捕执行措施和
判决书如何规定刑期的起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905号孟某武危险驾驶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逮捕。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拘役,因此不能决定对孟某武采取强制逮捕措施。判决前孟某武并未被拘留,判决执行日期无法确定。判决书中只能省略句子的起止日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送达执行之日为刑期起始日,并据此计算刑期终止日。填写执行通知书。
裁判意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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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追车的情况很糟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靳某危险驾驶案指出:“追赶飙车”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法官。从主观上看,虽然刑法没有将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追赶、赛跑”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多为竞争、谋取利益。兴奋、挑衅和发泄愤怒。 ,或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飙车,以赌博、牟利为目的。因此,考察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有助于判断其行为的性质。从客观行为来看,通常表现为追逐一辆或多辆机动车,并伴有超速行驶、连续闯红绿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法驾驶行为。
追逐、竞跑中“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追赶、飙车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虽然追赶飙车属于情节犯罪,不要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表明,追赶追赶行为已从刑法规定的抽象危险转变为现实的危害结果。 ,所以自然应该承认是因为环境不好。
(二)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追逐和赛跑的行为本身就非常危险。如果还进行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行为,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将会进一步增加。常见情况包括:驾驶改装或组装机动车、违章超车、严重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追逐、赛跑主观上是恶性的。例如,因追赶、赛跑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诉的人、多次被多人追赶、赛跑的人、酒后、吸毒后追赶、赛跑的人,或者不属于追赶追赶行为的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
(四)在特殊时间段、路段追逐、飙车,或者驾驶特殊车型,如在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忙路段追逐、飙车,造成交通拥堵或者引起公众恐慌的。
(五)驾驶载客商用机动车进行追逐、赛跑等活动的。
裁判意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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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飙车引发交通事故
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到底是危险驾驶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彭某伟危险驾驶案第907号指出:对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关注:(1)取决于行为人对于追逐、飙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后果,是意志过度自信、疏忽还是希望意志或放任; (2)要看追赶、飙车行为是否相当于纵火、破水、爆炸、坠落危险物质等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然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并未达到相当于纵火、水浸、爆炸、坠落危险物品等危害程度,其行为应认定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犯罪。
裁判意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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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指导案: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酒后并未立即驾车,而是休息至当日17:00左右才开车,之后也没有继续驾车。打某人。 ,但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具有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的过失态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的主观过错是由于过度自信而非间接故意:(一)被告人杜某为避免造成损害后果而采取了一定措施。杜某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了几个小时才开车,这说明他已经认识到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构成较大危险,并采取了一定措施来避免这种危险。这一措施虽然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了行为人不希望也不允许有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2)杜某意识到自己驾驶的车撞人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人后立即报警。这表明他并没有忽视有害后果,而是对危害做出了反应。对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 (3)杜某的行驶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碰撞事故,行为人很可能对后果提出异议、否认,因而倾向于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裁判意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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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以避免酒驾检查
如何表征警察和其他人车辆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任某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911号指出:被告人任某清的一系列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特定目标张某宇等人,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裁判意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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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者明知受害人并未死亡
可能会被后面的车辆碾压
如果你还是逃了,又会如何定罪和惩罚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庭的指导案件:第925号李·穆海伊故意杀人案案指出: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具有救援和报警的法定义务,但他已经有义务执行但无法执行的能力,并且知道未能执行的能力可能导致受害者的死亡,但仍允许发生有害后果,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的意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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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掌握“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将受伤”
从事故现场带走,然后放弃,导致受害者
“没有帮助的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的指导案件:第220号尼莫格的交通事故案指出,被告ni 在酒精的影响下驾驶了三轮摩托车,未能及时停下车避免车辆并击中受害者Yan 的措施。落下。 Ni 立即将Yan 带到附近的诊所,并要求治疗。接受治疗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诊所没有救援条件,因此他们敦促Ni 将Yan Gui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当Ni 继续开车去县城时,他在河滩上放弃了Yan (距离高速公路约200米),因为他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那天下午4点左右,Yan 被发现死亡。
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尼·穆古(Ni )犯有故意杀人罪,但只能证明他构成了交通事故。
原因如下:(1)被告Ni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将受害者带到附近的诊所进行治疗,并根据医生的指示迅速将受害者送往县医院进行营救。他随后对受害者的放弃是在主观状态下认为受害者已经死亡的。因此,被告没有犯罪意图杀人。 (2)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受害人在被遗弃之前没有死亡,也不能证明受害者的死是由于被遗弃并无法接受救援而造成的。因此,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因此,他的行为不遵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第6条,“关于在审理刑事交通事故案件中特定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为了避免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起诉,肇事者将受害者带离事故现场,然后掩盖或放弃。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有意造成的罪行。
裁判的意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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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醉酒并将受害者拖死,
可以被认为是故意的杀人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的指导案:第910号卢穆尔故意杀人案案指出,在交通事故后,被告lu允许受害人死亡,并应确定其犯罪形式间接意图。审判法院裁定有意杀人罪,并判处他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了他的生活权利。第二例法院维持了原始判决。
对于击倒受害者的肇事者,为了逃脱现场,开车,压碎或拖动受害者,造成受害者的死亡,因为这种行为是连续的,并且在继续开车时发生了驾驶,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驾驶员是否可以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并且在继续驾驶的同时被击中,压碎和拖动,在实践中很难确定,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其行为的特征。对于这种情况,有必要根据交通事故的特定情况,犯罪者的醉酒程度,现场环境和其他因素来全面分析肇事者的主观意愿。
(1)区分交通事故犯罪与故意凶杀罪的关键点之一是确定肇事者是否犯下了一项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或两项造成交通事故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使用车辆作为故意凶杀和犯下一项谋杀行为的工具)。
(2)区分交通事故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另一个关键点是确定肇事者是否可以认识到其行为的本质(即认知状态),然后根据此确定肇事者意志的状态(是沉迷,反对还是拒绝的方式)。对于醉酒的驾驶员来说,有必要判断其认可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的程度。尤其是如果肇事者犯下了两项交通事故和凶杀行为,则有必要判断肇事者是否知道他的谋杀行为。
(3)根据刑法原则,后来的行为吸收了早期的行为,并且更重的行为吸收了更轻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吸收犯罪,并以一种犯罪受到惩罚。
裁判的意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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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应用“运输”
“击中并奔跑”
“逃避法律起诉”的要求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庭的指导案件:Zhao Jiang有意杀人案的第1169号案件和Zhao Mou Qi的交通事故案件指出:“交通撞击”的标识应基于目的逃避以避免法律调查,而“逃脱”并不限于“立即逃离现场”。实际上,某些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会立即逃离现场(有些无法逃脱),而是在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逃脱。有许多类似的情况。如果仅将逃生定义为立即逃离现场,那么对同样的严重性的法律调查就不会相应地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影响对此类罪行的惩罚。因此,任何逃避避免在交通事故后避免法律起诉的行为都应被视为“交通事故后逃走”。
裁判的意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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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主
隐藏受害者,使受害者无法获得帮助
死亡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的指导案件:第169号赵江的故意杀人案和赵西的交通事故案件指出,如果车辆所有者在交通事故后躲藏受害者,而受害者将无法救援并死亡,他就会死去应以故意杀人罪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Zhao Jiang是造成事故的车主的所有者,并没有指示该人逃脱,但他带走了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Zhao Qi逃脱,应作为同谋惩罚在交通事故犯罪中。由于受害人徐穆奇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即使徐·穆克(Xu Mouqi)及时进行了救援,因此基本上没有可能被救出。因此,Zhao 隐藏受害者的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受害者的死亡。发生。 Zhao Jiang仅实施了法律造成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根据法律,它仍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受害者的死亡主要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可以酌情判处Zhao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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