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碳关税时代来临!欧盟碳关税将如何重塑全球贸易秩序?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碳关税时代来临 全球贸易秩序再塑
编辑提示欧盟计划于2026年1月1日推行碳排放边境调节措施,即碳关税政策,与此同时美国、日本、英国等工业化国家也在研究类似碳关税的方案,这些举措势必给全球经济格局、国际贸易往来以及全球供应链与产业链带来显著改变。中国经济时报邀请智库界人士,政策制定者以及企业界代表共同探讨欧盟碳关税对全球贸易格局和产业布局的影响,金融行业如何发挥正面作用,欧盟碳关税将对中国出口商产生何种改变。专家学者们还阐述了我国制定碳关税的指导方针和应对策略。敬请读者留意本期系列报道——《欧盟碳关税或将重新定义全球贸易秩序》。
核心观点
我国在制定碳关税相关制度时,需要全面权衡国内外的经济状况、环境质量以及贸易格局,按阶段、按领域、按步骤地平稳开展碳关税的运用。借助健全国内碳成本核算体系、调整产业布局、深化跨国协作等手段,可以减轻碳关税可能带来的不利效应,促进生态环保和持续进步。
闫坤 王锐
现阶段,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处在执行的准备阶段,2026年1月1日会开始收税。部分发达国家以及国际机构正大力推动碳关税措施。美国碳关税法案虽然未能获批,但先前两次提交的立法方案为其随时实施碳关税奠定了政策基础。此外,欧盟和美国以外的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已经提出或正在探讨设立碳关税体系,并且这些国家多数已经推行碳排放定价政策,将碳关税当作避免“碳泄漏”、维护产业公平竞争和促进全球降碳的关键手段,印度对此态度审慎,担忧碳关税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公,但印度政府正着手评估碳关税的可行性。
现阶段碳关税的推行还存在技术难题、贸易摩擦和公平原则等障碍,不过欧盟已有相关政策实践作为参考,在全球气候政策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碳关税有可能被其他许多国家所采纳。此外欧盟已将推行第二阶段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2)纳入计划,届时交通运输、建筑材料、航空运输等领域以及未被现行ETS覆盖的产品都将归入EU ETS2范畴,这表明欧盟正在为全面部署碳关税措施做好相关准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等跨国机构也大力倡导各国采纳碳关税措施,赞成将碳关税当作处理气候变暖的关键手段,并促进全球减碳以避免出现“碳外流”现象,世界银行还承诺为碳关税体系构建提供专业帮助,总而言之,碳边境调节机制必将对世界整体经济、买卖格局以及产业布局带来重大变革。
针对CBAM带来的实际作用,一项具体研究揭示,如果中国采用碳关税措施,将产生以下结果:首先,能够减轻对国内整体经济的不良影响,GDP减少比例从0.332%缩小到0.293%,好转程度为11.7%;其次,能够部分减缓我国整体收益的降低,同时也能显著降低欧盟的整体收益,使其减少幅度达到36.8%;再次,有助于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收支状况,政策的缓冲作用十分明显;最后,有助于维持行业发展的平稳,并为产业进行必要调整争取到关键的政策空间。
我国属于新兴经济体,需预先分析国际商业规则动向,妥善处理碳关税引发的问题,同时发掘其可能带来的好处,及时适应商业规则的新状况,深入进行政策研究,补充和改进应对气候领域竞争的策略方法。
碳关税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本国产业利益
一项政策制度的构建,需要相应的数据作为基础,同时也要具备明确的标准。基本原则是制度价值取向和价值评判的具体体现。我国在构建碳关税制度时,首先需要研究其基本原则。从当前情况看,欧盟和美国的碳关税制度明确指出了避免“碳泄漏”、维护本国产业优势、保障公平竞争等目标。碳关税是欧盟及美国的政策安排,其核心考量之一在于维护本土产业。因此,维护本土产业权益理应成为碳关税政策安排的根本准则。
(二)灵活务实并协调国际气候规则及多边贸易规则
就欧盟碳关税的制定进程而言,该国际法规的合宪性一直备受诟病和抵制。欧盟在CBAM法规里清晰表明,推行CBAM必须符合欧盟在国际上的责任,特别是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要防止任何类型的贸易保护或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对待,比如法规第1条清楚说明CBAM旨在阻止“碳泄漏”,还要保证与国际贸易准则的相符;法规第3条说明CBAM只针对某些产品,并着重说明其不会区别对待;法规第25条则要求欧盟委员会在与其他国家合作时,要确保CBAM的公开性和公正性,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所以,我国的碳关税相关制度需要具备弹性,注重实效,并且要紧密配合国际气候的核心准则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准则。
(三)加强与产业政策协调,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该关税机制须有助于调整国内产业布局,促进环保化升级,诸如运用财政扶持、税务减免、税率设计等手段,激励清洁技术开拓和生态产业进步。必须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的新增产量,促使出口商品向高附加值、环保化方向发展,降低对高耗能商品的依赖程度,引导高耗能企业进行深度改造;要积极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普及资源重复使用和清洁制造工艺,减轻行业碳排放的密度。
碳关税政策应统筹协调财政管理体制及国内碳定价发展
(一)碳关税需具备征管所需基本要素
碳关税相关法规属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所以税收法律体系应有的各项构成部分都不可缺少,否则难以实施,也容易产生矛盾问题。当前实施的欧盟CBAM方案就清楚列出了征税界限、应缴税款的主体、税率确定方法、税款收取途径等税收方面的基本内容,还包括对电子申报的辅导与说明,这些都是在推行一项新税收制度时必须事先做好的准备工作。
(二)碳关税还需考虑财政管理体制
当前欧盟CBAM法规明确指出收益或许会助力欧盟的气候举措和生态化升级,亦可扶持因生态化升级而受波及的行业与区域,以保障公正过渡,诸如拨付可再生能源计划、节能方案或低碳技术开拓等。另外,收益或能支援欠发达国家对抗气候变暖的作为,例如借助气候资本或技术让渡等。
欧盟现阶段声称征收碳关税并非为了筹措资金,不过一旦正式开征,也不能排除后续会根据CBAM的推行情况和实践经验,逐步厘清资金用途的界限和规范,例如可能通过修订CBAM相关法规或出台补充措施,来界定资金分配和运用准则,也可能将CBAM产生的资金归入欧盟财政体系,并与其他环保专项资金(比如创新基金或现代化基金)统筹调配。
欧盟和我国的财政管理体系不尽相同,不过将来碳关税所得一定会归入总体的财政规划之中,涉及具体税收分成、开销分担以及财政补助分配等问题,都必须全面权衡,比如是否参照关税的治理方式,把碳关税列为中央直接获取的收益,并且在财政转移的时候,要设置恰当的系数,以加强对国内因绿色变革而受损的行业和地域的扶持,防止社会层面和经济层面产生波动,此外,也可以思索为碳捕捉和封存这类低碳科技的研发推广提供专门的资金支持。可以适当将部分碳关税所得用于帮助欠发达国家应对气候问题,展现中国的国际担当。
(三)抓紧推动国内碳定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碳关税的关键在于对输入商品的碳排放代价进行核算,这种核算往往参照推行国或地区的碳成本标准,基本上是利用征税国内现成的碳成本计算方法,例如欧盟CBAM的碳排放代价评估依据的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碳价值。碳定价机制的推行也为碳排放的计量、披露和验证提供了技术支撑,这些手段同样适用于碳关税的碳排放计量。所以,需要提升我国碳价值的稳定性和作用力,构建公开规范的全国统一碳排放计量体系,在促进技术革新,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基础上,为碳关税的碳代价计量提供依据。
碳关税政策应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一)碳关税政策可考虑分步实施、动态调整
实际研究数据表明,碳排放量大的产业受碳关税冲击更为显著,所以我们也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措施,我国在推行碳关税措施时可以分步骤开展,首先挑选那些碳排放程度高且受碳关税影响深的行业率先应用碳关税,例如金属加工行业、金属提纯行业、非金属加工行业等作为碳关税的试验对象,获得实践经验之后,再依据国内外经济状况和碳减排的成效,灵活变动逐步提升和拓展碳关税的税率及适用领域,以此保障政策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二)碳关税税率结构设计应科学有效
关税税率体系的规划是关税方针的关键要素,旨在借助恰当的税率配置达成特定的经济、社会及生态目的。现阶段,关税学理在全局供应链、生态关税、数据交易、商战、财富再分配、区域商约和技术革新等范畴出现了创新性进展。这些新进展为关税政策提供了更充实的理论依据,所以,在制定碳关税税率方案时,也必须全面权衡碳排放水平、产业特性、国际竞争优势、与贸易伙伴的互动关系等众多要素。可根据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全球价值链及国内收入分配等理论,针对金属冶炼业等碳排放量大的行业,设定相对较高的碳关税税额,对于农林牧渔业和食品加工业等,则设定较低的税额,在确定具体产品税率时,必须综合考量不同商品间的替代可能性、价格变动敏感性等要素,在健全国内碳成本核算机制的前提下,依据数据获取情况,制定公平合理的碳关税减免措施,保证碳关税政策与国内碳成本核算、产业规划、对外贸易策略等保持协同,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在确保执行便利性的基础上,需要对税率体系进行恰当的精简,使税率规定尽可能简洁明了,以便于企业和政府部门实施。同时要关注与国际碳价格的同步性,强化与国际碳市场的价格互动,保证国内外的碳排放代价保持平衡。
(三)碳关税政策应加强影响评估及宣传引导
要使碳关税机制能灵活应对变化,必须设立政策评估体系,定期审视并修正条款,以适应环境变化和新的挑战。同时,需要加大政策宣讲力度,提供实施指导,借助媒体传播和教育,加深民众对碳关税及减排措施的理解和认同,鼓励企业主动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
碳关税政策应努力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支持
(一)建立碳关税制度的国际沟通机制
为防止碳关税导致贸易摩擦和伙伴国的反击,可以借助双边协商、多边论坛等方式构建全球对话渠道,主动披露碳关税的评估标准、税率方案及资金运用安排等,与核心贸易对象保持定期、透明的交流,以期获得认同与协助。此外还需设立碳关税相关的争议预防及处理机制,保证一旦产生分歧能通过协商化解,避免演变为贸易冲突。
(二)推动国际贸易多元化以降低碳关税的负面影响
研究结果显示,碳关税会让出口商的市场占有比例下降。所以,必须想办法去开发新的市场,同时加入地区性的贸易合作组织,以此来分散出口可能遇到的问题,让贸易更加稳固。比如说,可以多和东南亚国家、金砖国家、非洲这些新兴经济体做生意,这样就能降低对老牌市场(比如欧盟、美国)的依赖程度。借助强化和延伸区域贸易协议,例如RCEP、CPTPP等,能够减少相关贸易障碍,增加市场开放程度,促进我国贸易的多样化,借助贸易带来的效益来平衡碳关税造成的贸易变化,同时持续推动出口商品向高技术含量、环保方向发展,提高其经济价值,减轻碳关税对高耗能产品外销的影响。
(三)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碳关税规则制定
主动加入全球气候磋商,借助众多国际场合,促进全球碳排放关税制度的建立,保障制度公正公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性协议等国际场合,着力推进碳排放关税制度的建立,确保欠发达国家不受不公正待遇;借助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多边场合,促进碳排放关税的国际协同与配合,防止单方面措施引发贸易摩擦;在碳排放关税制度建立过程中,顾及欠发达国家的特殊状况,提供技术支持与财政帮助,协助其达成绿色转型。
中国在制定碳关税相关法规时,需要全面权衡国内外的经济状况、环境状况以及贸易环境,采取循序渐进、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方式推进碳关税政策。要借助健全国内碳成本核算体系、调整产业布局、深化跨国交流合作等手段,减轻碳关税可能带来的不利效应,促进经济向绿色化方向迈进,实现可持续进步。碳关税不仅是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国家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机遇。
闫坤,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党委书记,同时担任研究员职务;王锐,曾任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首席经济团队高级研究员
总 监 制丨王列军 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王 彧 杨玉洋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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