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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时间:2025-07-03 19: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正值酷暑时节,为了强化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安全防护,切实预防及遏制职业性中暑事故的发生,依法确保劳动者在高温时段的工作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以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就以下事项提出以下建议:

设立持续的防暑降温工作体系。各企业需构建健全的防暑降温规章制度,编制详尽的防暑降温计划及应对高温中暑的紧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在紧急状况下能迅速且高效地实施应对策略。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上,应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或特定集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与作业条件,科学规划工作节奏、减轻工作负荷。对高温作业场所实施安全审查,预防中暑、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

二、必须严格遵循高温作业的时间限制。企业需根据工作的特性以及实际情况,对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进行科学规划和适时调整。当日最高气温超过40℃时,应立即停止室外露天作业;若气温介于37℃至40℃之间,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总和不应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内,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而当气温在35℃至37℃之间时,应采取轮班或轮休等措施来减少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并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加班。除此之外,严禁对怀孕的员工及未成年工人进行安排,使其在气温超过35℃的恶劣高温环境中进行户外露天作业,亦或在气温不低于33℃的室内工作环境中进行劳动。

三、务必按时足额支付高温补贴。依照《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豫人社规〔2022〕8号)的规定,需按照既定标准和流程,确保高温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且发放高温补贴不得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下降。在高温天气导致工作暂停或工作时间缩短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削减或减少劳动者的工资。

四、确保新兴就业模式从业者的权益得到维护。新兴业态的企业需主动寻求总部层面的援助,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针对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权益所制定的各项保障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新兴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

五、加强职业健康保障措施。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培训教育,大力推广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等基本防护技能。在高温天气下,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工作期间及离岗后的检查。如发现其身体状况不适宜高温作业环境,应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相关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从事高温工作或遭受高温天气影响导致中暑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为职业病,将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福利。

在高温环境下,确保职工的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将切实履行劳动法律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必要时向政府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

驻马店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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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驻马店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三十二纪检监察组收)

接待:由驻马店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委派的第三十二纪检监察小组负责,该小组办公地点位于驻马店市工人文化宫的410号房间。

邮箱:

来源:市总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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