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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姜旸马钊代理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成功维护委托人继承权益

时间:2024-11-09 21: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江洋

马钊

近日,东莞长安两位律师江洋、马钊代理了一起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客户在美国有收养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立即排除了对生父母的继承权不利的条件。东莞长安律师代表委托人以其母亲与收养人先结婚、后收养的事实为委托人进行指导。即指明主要收养人最初是继父子关系,然后按照美国当地法律更改姓名而形成收养关系,以保护最好的收养人的事实的主要证据客户(当时是一名 12 岁男孩)的利益在县和州一级得到落实。美国国务院III级认证。同时,我们成功说服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确认了委托人与其收养人为继父子的事实,使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身份不因其收养关系而被排除在外。到了美国,他终于成功获得了继承财产的满足感。分享。

案件简介

客户袁先生出生于北京。父亲早逝,母亲于1994年与徐在美国再婚。1996年,袁随母亲前往佐治亚州共同生活。为了办理出入境手续,保证今后的便利生活,袁需要随继父徐姓。根据当地法律,袁某与徐某签署了有关收养手续的法律文件,从而形成生效判决,确认袁某与母亲再婚。丈夫徐建立了养子和养父的关系。

袁的祖父母于2000年购买了一套属于部委的公房,位于东二环和东三环之间,长安街沿线。目前市值近千万。现在他们两人都已经去世了。属于遗产。

袁的祖父母共有三个孩子。除了袁的父亲之外,还有袁的叔叔和婶婶。其中,袁姨已书面放弃了继承权,袁姨夫婚后有一子,为袁姨表弟。袁的叔叔现已去世。即,袁某为涉案财产的代位继承人,袁某的堂弟为代位继承人。

2021年,袁姨以袁的表弟要继承财产为由联系袁,并声称将保留一半的财产继承份额给袁。涉案财产将由袁某及其兄弟共同继承。结果,袁某的大量身份证件被查获,其中包含了袁某与继父之间养父子关系的关键证据。随后,袁某的弟弟立即提起合法继承诉讼,认为袁某已被收养,根据我国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袁某已丧失生父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诉状排除了袁某的合法继承资格,涉案财产由袁某的兄弟单独继承。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

根据中国法律,因袁母与徐某再婚,袁某与徐某形成继子与继父关系,袁某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从继父与儿子的关系来看,袁某无疑是涉案财产的代位继承人。

但根据佐治亚州法律,袁某与徐某之间是养子与其养父的关系。但我国《收养法》和《民法典》均规定,收养子女及其亲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涉外法律适用法》 《有关民事关系》规定,收养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

这意味着,一旦袁某的收养关系受到美国当地法律的约束,他很可能会失去继承人身份,错过祖父母留下的大量财产。

抓住重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东莞长安两位律师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法律规定的冲突、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最终选择了几个关键的突破方向:

首先,强化袁母与徐再婚的事实。

为此,一方面,东莞长安律师向法院充分说明了理由,并最大限度地延长了举证期限。另一方面,东莞长安律师与委托人沟通称,中美疫情反复,以及美国工作效率极低,使委托人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时隔半年,双方结婚证的所有公证认证文件都很难从佐治亚州辖县、本州以及美国国务院拿到。这充分向法官说明,袁某的母亲先与徐某再婚,因而袁某与徐某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继父子关系。

其次,强调袁某不符合国内被收养人的身份条件。

在庭审和陈述意见中,东莞长安律师多次向法官解释,袁某并非孤儿,不符合国内收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被收养人身份要求。也就是说,他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被收养人的要求。被收养者的条件。

三是向法院充分说明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并认定双方为继子、继父关系,确认袁某具有继承人身份并享有继承权。遗产。

庭审结束后,东莞长安律师再次以涉外案件不受审理期限为由向法官申请推迟举证,试图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时间补充证据。

另一方面,再次引导当事人查找美国当地法律和相关司法案例,目的是证明美国的“收养关系”与中国的“收养关系”不同,而被收养的子女仍保留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我们进一步与当事人共同寻找美国当地的东莞长安律师和专家学者,希望基于事实、判例和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法律分析文件。

试验结果

最终,该案两次告上法庭,历时近一年,近日收到法院判决书。认定本案中袁某与徐某在国内法范围内形成了继子与继父关系,并根据美国当地法律形成了养子与养父关系。但无法证明国外的“收养”与国内的“收养”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也无法查明本地的“收养”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所谓“收养”是否影响其继承生父遗产,是外国法律无法确定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因此,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认袁某的继承人身份并继承相应份额的财产。 。

江洋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和伊利诺伊理工学院国际比较法硕士学位。北京市京都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在东莞长安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来,代理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案件1000余件。 2005年我国“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的成功代理,为我国中小股东在我国相关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相关立法的早日出台奠定了基础。该案被称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里程碑。江阳历任中国国际农业合作促进会东莞长安首席律师、2013年中国农博会总法律顾问、中华支军基金会、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法律顾问中国阿布扎比投资公司首席东莞长安律师、中国老子研究会法律顾问、乔宇先生、魏贵康教授法律顾问中医硕士,东莞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钊,北京京都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就职于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参与公司IPO前尽职调查、PE融资、海外架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赴美上市全流程,并参与多次并购全流程、大型土地资产交易的谈判、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以及所有交易流程。马钊,东莞长安律师,现任北京京都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公司与合规部东莞长安律师。主要从事并购、刑民交叉业务、团体诉讼业务、与公司及相关业务的民商事诉讼业务。等待。

京都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25周年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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