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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对象?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时间:2024-10-16 0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在司法实践中,公平是否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实践中多数判决认为衡平法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在林慧荣被指控挪用股权一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慧荣利用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伙同林明武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和《驰志同意书》。经股东迟某、张某2、游某同意。 《关于某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关于同意股东张二股权转让的批复》、《关于同意股东尤股权转让的批复》等文件,委托漳浦正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并将股东迟某、张某2人的股权变更为林明武名下,其非法占用他人股权(价值18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16]民06兴中25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在类似案件中,通常得出有罪结论的主要考虑因素是: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财产,应当扩大到包括财产利益,而股权就是典型的财产利益。对于股权作为财产,有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犯罪。以低估资产、隐匿债权、虚构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并将其转让给改制后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腐败行为予以定罪和处罚。既然股权可以成为腐败的对象,那么它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

其次,我国刑法并未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限制为物权法中的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财产权也属于无形财产;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私有财产包括股份、股票、债券以及个人依法所有的其他财产。股权等无形财产属于公司、企业财产。

第三,股权是公司的合法财产。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个人股东将其资产移交给公司后,该财产与个人股东分离,个人股东不再对该财产拥有控制权,而公司作为个人股东具有虚拟人格的法人实体,对股东的财产拥有独立的权利。因此,侵占他人股权就是侵占公司财产。在林惠荣被指控侵占股权一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出资后,个人不再拥有财产控制权,全部股权形成的整体产权归公司所有,与股权对应的财产份额相同。它属于公司,在侵犯股权被挪用的股东权益的同时,也会侵犯公司的财产权益。

最后,对被告人职务侵占罪的定罪似乎有一定的规范依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明确规定:“对公司股东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的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则可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股东股权,以职务侵占罪处罚”。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定性处理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行为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也指出:“根据刑事第 92 号法第 1 条规定,股份是财产。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占、占有他人合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罪的刑法规定。

但从理论上分析,上述四个定罪理由未必成立,将股权转让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不妥当。主要原因有:

首先,非法转让他人股权可能会给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带来问题,但这和损害公司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定被告有罪的判决立场通常主张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且股权具有货币价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改变股东持股比例,非法侵占公司管理层中他人股权,不仅侵犯股东个人财产权,还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然而,这不能成为支持定罪的理由。如果行为人只是擅自变更股权,并没有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则很难认为侵占股东股权就是侵占公司财产。擅自变更股权可能影响股东本身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投资、经营,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公司解散时,清偿外债后,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额缴纳。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由此看来,侵占他人股权的直接后果是会减少股东的个人财产权并影响股东的其他权利,但不会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害。

其次,要注重本罪合法权益的保护。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能够作为本罪客体的财产必须是“单位的财产”。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权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享有的合法权利。股权的核心是产权(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你拥有一家公司的股权有多少,就意味着股东在该公司享有多少产权;股权转让收益也归股东所有。因此,归根结底,股权仍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的产权的体现,即股东股权的价值,本质上并不属于公司财产。股东之间无论如何转让股权,公司的出资总额、财产总额和其他“单位资产”都不会减少,只会损害特定股东的个人权益。

第三,前述公安部经侦局《工作意见》虽然规定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应按职务侵占罪处罚,但其地位较低,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解释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的批复仅规定:“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占、侵占他人合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适用刑法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上,将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单位财产)的行为按刑法第270条的(普通)侵占罪(而非本罪)处罚,也符合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上述工作委员会答复的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也有少数判决同意贪污罪、非法占有股权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在艾某无转让股权罪的案件中,被告艾某系泽宁公司总经理,持有该公司33.33%的股份。艾某未经股东郭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甲同意,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虚假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某乙变更为艾某,并登记为66.66艾某名下郭B、郭A名下股权变动%。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没有侵犯其单位财产,主观上也没有侵占单位财产的意图。据此,作出无罪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对此,实践中的“罕见判断”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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