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受贿罪裁判要旨及参考案例解析: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与低价购房型受贿判断标准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20、参考案例:沈某忠受贿案
【裁判要点】:
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履行公共事务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受贿罪处罚。
【案号】:(2022)鲁04行初5号
21、参考案例:寿某年行贿案
【裁判要点】:
在低价购房罪中,应当根据权钱交易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以市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绝对值为依据,综合判断交易是否严重偏离公平交易规则、收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避免打击范围过宽、纵容犯罪的弊端。
【案号】:(2016)浙07行初60号
22、参考案例:刘某兴受贿案
【裁判要点】:
在贿赂案件中,当受益人与赃款收受人为同一人时,行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让第三方支付人按照行贿行为人的指令向受益人支付特定金额。和安排。虽然赃款并非行贿者实际占有,但赃款被他人占有也是其怂恿、安排的直接结果。其本质上是一种金钱权力交易,构成受贿罪。
【案号】:(2021)鲁08行中49号
23、参考案例:张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购买股权后不支付尾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行为,除考察行贿犯罪权钱交易的一般特征外,还应重点考察索取财物行为,以及财产请求的主动性和强制性特征。
Ⅰ.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主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者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者给予自己财物。在索贿罪中,行贿人并无行贿意图,但行为人采用敲诈勒索、胁迫手段,使行贿人交纳财物。受贿行为是单方面的。如果行贿者在行为人索取财物之前已经行贿;或者行贿者有行贿意图,即使行为人提出财物索取,行贿者也只是顺应形势,并不强迫,该行为不能被视为人的行为主动主导了权钱交易的过程。 ,而且很难将贿赂行为认定为索贿行为。
二.胁迫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对他人施加精神压力,凭借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强迫对方交出财产。受贿行为所具有的心理胁迫应当是现实的、确定的。虽然没有达到抢劫、勒索威胁的程度,但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效果,即足以使受贿人的人身、名誉、财产受到后果。不缴纳财产。害怕财产损失或正常行为。
【案号】:(2018)粤01行初510号
24、参考案例:凌某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明知他人委托了与自己职务有关的事项,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对方,实质上是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可以视为行为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默示约定,属于交易。变相收受贿赂。
【案号】:(2013)二重行中字345号
25、参考案例:吴某宝受贿案
【裁判要点】:
索贿的本质是违背行贿人的主观意愿。虽然不需要强制或勒索,但应体现行贿者出于压力、无奈和不情愿而交出财物。实践中,可以根据行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大小、行贿人的要求是否违法、行贿人的经济要求是否在行贿人的心理预期之内等综合判断。
【案号】:(2019)浙07兴中636号
26、参考案例:江泽民受贿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是区别受贿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职务便利,是指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对公共事务、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工作便利性是指行为人及实际使用的权力不具备对职务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限,而只是基于因职务原因能够接触到他人管理权而形成的便利条件。工作地点和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暂时的和偶然的。也就是说,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权独立支配其职务所给予的便利:如果行为人有独立支配的权力,那就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有独立支配的权力,那就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有权力,那就是利用了职务便利。相反,它是在利用工作的便利。 。
【案号】:(2021)鲁02行中207号
27、参考案例:于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立功认定应当兼顾功利性和公平正义。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举报,对该举报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发现情况属??实。被告人的行为对其他案件的快速侦破起到了重要的协助和证明作用,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可以立功立功。
【案号】:(2016)万兴终435号
28、参考案例:丁某康受贿案
【裁判要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即受贿人是否是一名国家雇员。刑法第九十三条体现,从事公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标准,即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条件。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村委会和其他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基层组织人员等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代表国家对医疗保险信息和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腊同方”利用职务便利,应以受贿罪处罚。
【案号】:(2013)上海市第二中学行中字116号
29、参考案例:杨某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对于代持股份的行贿行为,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行贿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接受贿赂。行贿罪已经实施,但受贿人既没有实际控制股份的行为,也没有实际控制股份的权力。贿赂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区分停止犯罪与未遂犯罪:受贿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和真实意思放弃受托股份,受托股份也解除受托持有状态,这意味着受贿人自愿放弃受贿罪受贿,应评价为停止犯罪;截至案件终结,行贿人与行贿人约定由行贿人代行贿人持有股份时,行贿人并未真实表示已放弃股份,但行贿人因案情而无法取得股份权益,则犯罪未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评定为犯罪未遂。
【案号】:(2021)鲁02行中208号
30、参考案例:刘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判断是否属于民事合伙购房或者收受贿赂,主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质性出资以及是否为出资承担风险。国家工作人员不出资或者出资数额与取得的产权价值存在显着差异,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另一方谋取利益的,明显与一般的民事合伙购房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应视为受贿。 。
【案号】:(2022)鲁1622行初183号
31、参考案例:王佳受贿案
【裁判要点】:
Ⅰ.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从恋人处收到的金钱的性质。在一般的行贿受贿案件中,无论收受财物到谋取利益的时间拉长,即使受贿方与受贿方约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做事”,退休后收钱,谋利与收受金钱之间的对应关系还是不言而喻的,一般不需要特殊证明。但当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如恋人关系时,案件往往存在合理怀疑,证据链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且依据规则凭经验和逻辑规则,足以动摇行贿受贿的事实认定。对于收受情人金钱的行为,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只是权力和性的交易,同时又进行权力和金钱的交易,情人关系不会影响对受贿行为性质的判断。但如果双方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有共同的家庭。方案应进一步研判,排除其他可能性。
二.精准识别“乘势而上”。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利用单位职能优势或者个人权力、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构成受贿罪。
三.涉案财产的处理原则。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具体到贿赂案件,把握涉案财物的原则是犯罪分子不能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利,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与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因此,查封扣押的备案财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步骤办理。
首先,对于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有物品。
二是行贿物增值额应当一并追缴。
第三,如果被告的财产出现贬值,允许被告使用其他财产抵减贬值,视情况可视为被告主动返还赃物的表现。
四是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已查封、扣押的备案财产可以折抵。
五、查封、扣押的其他在案财产应当依法退还被告人及其亲属。
【案号】:(2018)京兴中61号
32、参考案例:韩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Ⅰ.借贷收息形式的贿赂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关系;二是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对资金没有真实的需求,资金用途与借款人事先承诺不一致,贷款协议不规范或仅口头上,贷款利息异常高等等。
二.就放款、收息行贿而言,所收取的利息应当视为行贿数额。
【案号】:(2022)苏02行初7号
33、参考案例:褚某健受贿案
【裁判要点】:
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核实如下:
(一)公诉人向法院提供讯问笔录、入院健康检查证明、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
(二)上述证据不能消除合理怀疑的,公诉人可以向法庭提交请求排除非法证据阶段讯问被告人的原始录音、录像;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其他在场讯问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根据证人证言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侦查程序,可以参照被告人庭前供述排除非法证据的侦查程序模式。
【案号】:(2012)浙沪行中字13号
34、参考案例:唐某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行贿者与行贿者形成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其中一部分钱财是受贿者主动向行贿者索要钱财所致。行贿者欣然答应,但钱却没有支付。违背行贿人意愿的行为,不应视为索贿。
【案号】:(2021)鲁0117行初214号
35、参考案例:张某受贿案
【裁判要点】:
涉及低价购房的行贿案件,按照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确定行贿数额。对于受贿犯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应当根据税款产生的具体环节、产生的税款的具体种类和特点,确定是否计入贿赂数额。对经济活动变相征税时,不应计入贿赂数额;对受贿人的违法所得征税时,应当并入贿赂数额。
【案号】:(2021)鲁11行初12号
36、参考案例:李某山受贿案
【裁判要点】:
受贿人接受了行贿人给出的银行卡,并获取了取款密码,从而实现了对银行卡内资金的控制,犯罪完成。行贿人在受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失并取走卡内款项的,不影响受贿数额的确定。
【案号】:(2020)鲁16行中72号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