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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1800 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时间:2024-10-15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2022年最新贿赂案件及刑事审判参考

---杜凯律师

【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8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元; 2、继续追缴、没收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刑事审判参考】

十七、吴某某受贿案(第1431号)

判决摘要:交易性贿赂案件,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计算涉案金额。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预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个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实践中,在认定索贿情节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把握:(1)并非所有索贿请求都是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提出的,但索贿行为应当首先明示或暗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者提出贿赂请求。 (二)索贿行为的性质是违背行贿人意愿的。虽然没有要求达到胁迫、勒索的程度,但应该能够体现行贿者出于压力、无奈、不情愿而交出财物。 (三)实践中,可以根据受贿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的程度、受贿人提出的财务要求是否在委托人的心理预期之内、要求的事项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心理预期等综合判断。客户的行为是非法的。

十八、寿某某受贿案(第1432号)

判决摘要:在房地产交易类行贿案件中,判断房屋交易价格是否显着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应当以两者差额的绝对值为依据,同时考虑折扣率(差值比),对采购价格进行综合判断。房价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此外,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委托人交易房产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客观上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上也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明确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在房地产交易中获得的价差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是权钱交易的结果,才能为他的利益提供保障。被判犯有受贿罪。

【贿赂犯罪的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将以受贿论处。

【贿赂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直接的、故意的,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而,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1、侵权对象不同。贿赂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腐败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权对象不同。贿赂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

3、客观犯罪手段不同。贿赂罪是指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腐败罪是指以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管理、支配的公共财产。

4、主观犯罪目的不同。贿赂罪是为了从他人或者单位获取公共财物,腐败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定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十万元≤罚款≤五十万元)

1、金额较大:3万元≤金额1万元

2、其他严重情节:1万元≤金额1万元

剧情如下: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位晋升或者调整的

(4) 与“腐败”(2)至(6)相同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巨额金额20万元≤金额1万元

2、其他情节严重的,10万元≤金额1万元,情况同上述(一)至(四)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金额特别巨大,300万元≤金额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150万元≤金额1万元,情况同(1)至(4)

4. 死刑

300万元≤金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 ——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以罚款。

贪污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除罚款外,还应处以监禁:

(一)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防疫、社会捐赠等专项资金、物资的;

(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拒不说明被盗财物去向或者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罪。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 - 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罚款或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且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 383 条规定。 ,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 383 条。 ,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受贿数额超过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依照法律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且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刑法第 383 条。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依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且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本解释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刑法第383条。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依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犯罪、真诚悔罪、主动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等情形的,可以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需立即执行。

具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法官决定将死刑缓期二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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