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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无法定赡养义务

时间:2018-07-26  【转载】

近日,有辖区居民姐妹三人来到霍营司法所咨询。原来姐妹三人的父亲多年前便去世了,母亲八年前再婚,与无儿无女的王老汉搭伴一起生活。去年,老太太去世,留下王老汉一人。姐妹三人均已年过半百,精力不济,想把继父送去养老院,无奈继父却死活不同意,要在家养老,于是姐妹三人便来咨询她们是否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工作人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此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工作人员耐心地给姐妹三人解释,依据法律并结合本案情况,因老太太再婚时,姐妹三人早已经成家立业了,继父与她们无抚养关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姐妹三人没有赡养王老汉的义务。但是,从情理上看,王老汉与老太太结婚后,照顾老太太十分周到,没有与家人发生过任何矛盾,老太太现在去世了,你们姐妹适当孝敬王老汉也是情理之中的。三姐妹听完连连点头,表示会尽力孝敬王老汉,妥善为老人安顿好晚年生活。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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