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绑架宝马车主获刑十四年
被告人张春海介入了绑架的预谋,为绑架他人购买作案工具、租用藏匿被害人的场所,实施了详细的绑架行为,与罪犯张春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称,不宜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海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综上,被告人张春海及罪犯张国家劫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4050万元,勒索现金人民币60万元未遂。 2007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春海伙同罪犯张某家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中段“皇宫桑拿”门口,采取用玩具手枪顶住头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开宝马车的被害人肖富带至章贡区水东镇科盈路某商城2号楼2号店面,然后将其捆绑,搜走其现金4.8万元、价值人民币4050元的恒基伟业商务通F98型手机一部及十余张银行卡。在逼问被害人肖富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罪犯张国家将被害人肖富的宝马轿车丢弃在赣县客家文化城门口,随后持卡到赣县农业银行梅岭支行ATM机等处取款5次,共计人民币4.95万元。
认定开宝马车的人一定有钱,两绅士窜犯带着假枪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华大街行绑架,令宝马男损失24万余元。越日早上6时许,罪犯张国家又用被害人肖富的银行卡到中国银行城东支行ATM机等处取款3次,共计人民币7.75万元。
。被告人张春海立刻离开,并立刻通知罪犯张国家事情已暴露。 2012年9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张春海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注,被害人名字系化名)
一审法院经审理院以为,被告人张春海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春海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被告人张春海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罪犯张国家乘坐出租车到赣州市大余县,在中国银行大余支行柜台上取款人民币4.5万元,在ATM机上取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春海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张春海及罪犯张国家离开章贡区水东镇科盈路某商城2号楼2号店面期间,被害人肖富解开绳子后逃走。随后,罪犯张国家通知被告人张某海去收赎金,被告人张春海到达交赎金的地点时,发现良多警车停在附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海,男,1981年生,200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春海伙同罪犯张国家(已判刑)从福建窜至赣州市预谋实施绑架作案,购买了玩具手枪、折叠刀、布绳、胶带纸、赣州城区舆图和手机卡,并租用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科盈路某商城2号楼2号店面。据此,章贡区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张春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承追缴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6050元,返还被害人。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张春海系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张春海及罪犯张国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绑架行为,在劫得现金人民币20万元之后,还向被害人支属勒索60万元赎金,严峻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属情节严峻。案发后,罪犯张国家的支属向侦查机关退赃款人民币9.8万元,该款已发回被害人。被告人张春海和罪犯张国家决定再次勒索被害人肖富的支属人民币60万元,胁迫被害人肖富给其公司副总打电话预备赎金并不准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