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单位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宣判
被告人何昌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详细经营治理;被告人廖龙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商品采购、商品销售业务、农机补贴的申报等工作。涪陵区法院作出的一审讯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何昌城、廖龙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0元。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农机过程中,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采用将不属农机补贴范围的农机虚假列入申报范围、虚假购机、虚假增大农机销售数目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何昌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被告人廖龙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为谋取分歧法利益向国家工作职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何昌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2009年至2010年期间,众全公司在经营销售农机过程中,被告人何昌城与重庆市涪陵区、黔江区等地农机部分工作职员共谋,被告人廖龙介入办理详细事宜,采用未实际销售而申报农机购置补贴、虚假增大农机销售数目等方式,共虚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861850元。
。追缴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犯罪所获赃款861850元,上缴国库。涪陵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何昌城为感谢重庆市农机办主任罗某某(另案处理)在预拨农机补贴款给众全公司作为周转金的关照和支持,用众全公司财务部的备用金向罗某某行贿20万元。被告人何昌城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诈骗犯罪期间,主动交代其向罗某某行贿的事实。在单位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廖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昌城在公安侦办其诈骗犯罪期间,主动交代不同种的行贿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何昌城在单位行贿罪中是自首,对单位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昌城、廖龙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涪陵区法院审理查明,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全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000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000 元;决定执行罚金1100000元。被告人何昌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昌城、廖龙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