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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

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小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以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划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治理部分认定,小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7月13日晚22时许,小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S203线自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蒙城县名邦学府小区路段时,将骑乘自行车的陈某撞倒后驾车逃离。肇事车辆被公安部分予以拘留收禁。


  7月14日早晨7时,小佳打“110”后到蒙城县公安局交通治理部分投案自首。陈某被撞后内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经病院抢救无效死亡。鉴于被告人小佳具有逃逸、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依法量刑。

  (文中被告人系化名)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小佳违背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小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哀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7月29日,小佳与被害人陈某支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对方人民币650000元,陈某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小佳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小佳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合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讯决。


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被告人小佳开车撞绝路末路人后,同时具备逃逸、自首、赔偿谅解三情节,被法院一审讯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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