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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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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支付地在汉寿县的,票据最后持有人可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相关规定如下:

    1.提交公示催告申请书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等)、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为申请人并载明工商户的全称)。

    2.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汉寿县的,提交支付地在汉寿县的有关票据依据(如提交票据存根和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证明)。

    4.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申请人在案件受理的同时应交纳首次公告费用(人民币400元),如因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汇票申请公示催告的,还须交纳票面金额10%的保证金(公告费用及保证金存入法院指定帐号)。

    5.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60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示催告程序予以裁定终结,当事人可另行以债务纠纷提起诉讼。

    6.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7.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后,当事人须登报公告(交纳公告费400元);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凭判决书和公告向支付人(银行)请求支付。

    8.向法院交纳保证金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自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向法院申请退回交纳的保证金。

    9.案件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必须提交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7)审判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受理函和经核对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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