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小事起争执引发群殴 三男子为逞义气获刑
时间:2018-05-12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明,2015年10月8日晚,因胡某与其他包厢客人邓某(已判刑)、陈某(身份待查)在进贤县某KTV走廊处因小事发生争执,邓某、陈某便一起殴打胡某。胡某被打后跑回自己包厢,邓某、陈某则继续追打胡某至其包厢内。见同事胡某被打,被告人林某便持酒瓶伙同被告人谢某、刘某等人将邓某、陈某打至包厢外,并在走廊继续追打邓某。与邓某、陈某同在包厢玩的蔡某(已判刑)等多人得知情况后,也从包厢出来。后被告人谢某、林某、刘某等人与对方多人在走廊上发生斗殴,并造成KTV走廊上的花盆、烟灰座等物品损坏。后经工作人员劝阻,双方人员才停手。
作案后,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三名被告人所任职的单位已对KTV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林某、刘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此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林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三人任职的单位已向该KTV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对三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某、林某、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予以免除刑事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此案系由邓某等人先追打胡某而引发的,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