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高速路口“做生意” 兄弟二人获刑罚
时间:2018-04-13 【转载】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兄弟二人均获刑的案件。
2017年8月的一天,王某甲无意听到一位跑长途货运的司机抱怨“高速公路上货车过路费太高……”,于是便回家将此消息告诉了王某乙,经商量,两兄弟决定去村头高速公路口处开设出口收取过路费。说时迟那时快,三天后,兄弟二人就带着氧焊设备将沪昆高速由东往西方向一处护栏柱子拆卸,并私自开了一个口子与县道相连。不到一个月,俩人陆续将数辆大货车从私自开设的出口处放下高速,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数千元。但兄弟俩的“好生意”很快就因群众举报而终止,二人也均被刑事拘留。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给使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拆卸公共道路设施,即便破坏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因此而免于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