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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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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假币400元 被判罚金4000元

时间:2018-04-13  【转载】

怀化法院网讯  2017年9月的一天,芷江无业男子杨某因手头紧,便想找点外快以解“燃眉之急”。当天晚上,他伙同另一名无业男子谭某带着撬锁工具来到芷江县城某小区,看准目标后,杨某便撬开了一户业主的门,盗走女式双肩包一个,包内有400元人民币、驾驶证、存折等物件。随后二人将400元人民币拿走,将其余物品全部烧毁。第二天,两人却发现昨晚偷到的400元钱居然是假币。5天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12月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杨某、谭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入户实施盗窃的行为是事实,不论价值,即构成盗窃罪。本案二被告人将假币误以为是真人民币实施盗窃,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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