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治理局: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夫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轨制;建立城乡同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条件下,答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平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精神,当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讲演》,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熟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夫正当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不乱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夫及农夫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亲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夫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夫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不乱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夫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轨制,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平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同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条件,也为下一步赋予农夫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铺张,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轨制,形成笼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进步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实现同一调查、同一确权登记、同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增补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完善宅基地轨制等土地轨制改革、不动产同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础前提、工作需乞降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可按照“百衲衣”的方式,统一地区内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开展工作,以知足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各地要当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题目,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需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施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正当利益。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建设和宅基地轨制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按年度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在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房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要尽量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计划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制定增补调查方案;做出新的调整,增加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计划继承推进,今后再逐步开展增补调查,或结合日常变更登记逐步增补完善房屋及附属举措措施信息。各省(区、市)应按照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规范已有登记成果,进步成果质量。各地要继承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知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治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承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1号)要求,相应增加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赖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分要牵头负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分紧密亲密合作,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已有工作机制和轨制,当真落实月报季报等有关轨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存案。
(二)切实保障经费落实。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同一登记轨制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泛博农夫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承实行“一省一策”、“分片包干”、“按期上报”等工作轨制,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集中研究解决挫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同时组织好验收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2014年8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发布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