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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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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惹上大麻烦 ATM机里捡卡取款被判刑

时间:2018-01-11  【转载】

“咦,天上掉馅儿饼,这等好事儿今儿居然让我给碰上了……”,兴奋不已的谭某并没有意识到占了个小便宜却惹上了大麻烦。谭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3月13日14时许,巴东县水布垭镇麻石坪村3组村民谢某在水布垭镇杨柳池社区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储蓄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随后,谭某到该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因其银行储蓄卡无法插入,遂发现自动取款机内遗留有一张银行储蓄卡,且处于取款状态,于是便试探性地按下取款500元,没想到“哗哗哗”,取款机还真“吐”出了五张百元大钞。尝到甜头的谭某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又四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累计取走卡中现金14000元,并将该银行储蓄卡拿走。谭某担心事情暴露,随后将银行储蓄卡烧毁。


但是天下岂有免费的午餐?由于银行ATM机上端都装有监控系统,调出监控视频一看,嫌疑人很快被锁定,谭某的犯罪行为随即败露。2016年3月17日,谭某主动将支取的14000元现金上交给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积极退赃,被害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谭某从轻处罚。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谭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同类案例


2012年,巴东县官渡口镇红花岭村6组的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巴东县清太坪镇八字岩村3组的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巴东县信陵镇中元子村2组的谭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普法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官有话说


此类信用卡诈骗案频发,因此大家在ATM机取款时,一定要小心仔细,检查下是否按照提示操作并将卡安全退出。另外,若是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内尚有卡未取出,我们一定不能贪图小便宜,最好保持原状态不动,立马告知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将卡取出上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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