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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婚外另筑爱巢 重婚被判刑罚

时间:2018-01-11  【转载】

已婚人士陈某婚内出轨岳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近日,岳某与陈某因重婚罪分别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巴东籍女子陈某与向某相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12月生育一女。2012年6月28日,陈某与向某登记结婚。2013年上半年,岳某在巴东县城修理摩托车时,经他人介绍认识陈某。随后,陈某常带其女到岳某店铺玩耍,并将其夫向某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告知岳某,尔后,双方交往密切。2013年3月,二人不正当交往被向某及其家人发现,岳某遂带陈某离开巴东县城,回到岳某的老家重庆市巫山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2月12日,陈某在重庆市巫山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岳某某。


2015年12月7日,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陈某、岳某的重婚行为。2016年5月29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将在逃的岳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19日,巴东县公安局信陵派出所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金福园小区将陈某抓获归案。2016年7月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认定岳某某血样与陈某血样、岳某血样DNA分型在所检验D8S1179等基因座符合遗传规律,支持岳某某是陈某与岳某生物学之女。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岳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岳某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陈某、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岳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陈某、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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