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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强奸精神病人 无德愚汉获刑

时间:2018-01-11  【转载】

年过四十尚未成婚,好不容易“捡”个女朋友,却又因一时“性福”换来终生遗憾。近日,巴东籍男子姚某因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6年10月10日9时许,女青年向某因精神疾病复发,在家用啤酒瓶划伤其母刘某的手臂,刘某遂去村卫生室治疗伤口。此后,向某趁家中无人,独自乘面包车离家来到县城的一家发廊,欲在该发廊务工。经营发廊的刘某英(系姚某表妹)经与向某交流获知向某的基本情况后,将向某介绍给尚未成婚的姚某为女友。当日11时许,姚某和刘某英等人带着向某乘车来到姚某家中,姚某在其住所附近的店铺为向某购置个人用品。10月11日上午,姚某在明知向某精神状况不正常的情况下,在自家卧室内与向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向某用姚某的手机联系自己的父亲,向某之父得知向某的下落后,赶往姚某家将向某接回,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6年11月20日,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性自我防范能力意见鉴定书,鉴定向某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在该涉嫌被强奸案中无性防卫能力。2016年11月8日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姚某确与向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明知向某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案发后,姚某虽被公安机关发觉其犯罪事实,但姚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便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姚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法律,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管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故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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