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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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及中断后果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前款划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分哀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间断。
仲裁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向有关部分哀求权利救济。 ”因此,仲裁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留意留存和收集证据。这里需要留意,认定时效是否间断,需要由哀求确认仲裁时效间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发生仲裁时效间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仲裁时效间断的法律后果。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分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哀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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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间断时起”应理解为间断事由消除时起。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仲裁时效的间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由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间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允许支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划定,“从间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