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准备役的职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划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低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准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准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低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准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准备役将官:准备役少将;
(二)准备役校官:准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准备役尉官:准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准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分,建立健全军地准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轨制,按期召开戎行和地方有关部分、当地准备役部队和预编准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准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题目。批准剥夺准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准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准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准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准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低级专业技术职务:准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四条 准备役军官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准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准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准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准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四十条 准备役军官在服准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划定接受军事练习和政治教育。
第四十九条 被征召的准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准备役军官的征召工作。
第五十二条 准备役军官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划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流动的,可以着准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准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准备役的职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准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第七章 准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制定准备役军官征召预案,其中,服第一类军官准备役的职员的征召预案,应当会同有关准备役部队、现役部队制定。人民解放军总顾问部、总政治部和军兵种、军区根据需要组织准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准备役军官身份的职员,应当取消其准备役军官军衔。
军官准备役按照平时治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准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准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准备役;其他准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准备役。
第三条 准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气力的重要组成部门,是战时增补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
准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合用于准备役少尉军官。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划定,从退泛起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准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准备役的意见,按照划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顿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准备役军官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准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准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刻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三条 准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准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准备役部队和预编准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准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准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准备役军官治理工作。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准备役军官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详细办法和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本法所称准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准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低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准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准备役职员。
第五十五条 准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流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划定办理。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聚会会议议。
服第一类军官准备役的职员,每提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由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
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凸起贡献的准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心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准备役军官违背军纪的,按照中心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准备役军官军衔,以准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对在准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凸起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划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划定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的准备役军官,按照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的时间及其职务等级发给补贴。
第四十二条 准备役军官的军事练习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解放军总顾问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准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心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十九条 准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心军事委员会划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准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划定的权限批准:
(一)准备役大校提升准备役少将、准备役上校提升准备役大校,由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准备役中校提升准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准备役少校提升准备役中校、准备役上尉提升准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准备役中尉提升准备役上尉、准备役少尉提升准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考核工作由准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准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准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五条 准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第八条 准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准备役军官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准备役军官治理工作。
第六章 准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职员,被选拔为准备役军官的,在确定准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授予准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划定的权限批准:
(一)准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准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准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准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退泛起役被确定转服军官准备役的职员,应当自到达安顿地之日起三旬日内,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准备役军官登记;其他职员在被确定服军官准备役的同时办理准备役军官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准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准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准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准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准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十三条 选拔准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心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提升准备役军官军衔的前提、年限和程序,由中心军事委员会划定。
第十二条 准备役军官从下列职员中选拔:
(一)退泛起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泛起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分的专业技术职员;
(六)符合准备役军官基本前提的其他公民。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戎行和地方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负有准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准备役军官的军事练习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准备役军官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准备役的职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准备役军官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对准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
准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准备役军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被确定服军官准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准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准备役的其他职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准备役军官登记。
海军、空军准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需按照划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准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准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准备役军官等级、表明准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准备役军官的荣誉。
退泛起役转服军官准备役的职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十八条 被征召的准备役军官转服现役的,按照战时现役军官任免权限下达任职命令,改授现役军官军衔,履行现役军官相应的职责;未转服现役的,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履行职责。批准取消准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准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五十三条 准备役军官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在准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准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划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划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低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划定执行;
(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二十八条 准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划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泛起役转服军官准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提升年限,符合划定前提的,其准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准备役军官因为职务等级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条件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准备役少尉至准备役上校军官,符合划定前提和提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提升准备役军官军衔;
(四)准备役大校提升准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准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凸起功绩的,其准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章 准备役军官的前提、来源和选拔
第十一条 准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前提: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三)符合本法划定的服军官准备役的春秋;
(四)退泛起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以及准备役部队和预编准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应当组织征召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支持和协助。补贴尺度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顾问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心财政保障。
第四章 准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准备役军官军衔轨制。
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准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准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五条 全国的准备役军官治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第四十三条 服第一类军官准备役的职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所在部队组织实施;服第二类军官准备役的职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准备役军官的有关治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准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准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准备役的;
(二)出国假寓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准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四十六条 准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需按照划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因为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准备役军官必需按照划定接受应急练习。
准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准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准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准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准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准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准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准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准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准备役少尉、中尉。
第八章 准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准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提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平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准备役军官的详细治理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后,被征召转服现役的准备役军官,除根据部队需要继承服现役的,应当退泛起役。
第九条 准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戎行的有关规章、轨制,参加军事练习和军事勤务流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预备应召服现役。
第三十六条 准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准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栖身地之日起三旬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国家依法保障准备役军官的正当权益和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准备役军官退出准备役后,其准备役军官军衔予以留存,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二条 准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准备役军官军衔。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做好准备役军官的有关治理工作。
从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职员中选拔准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划定的前提推荐;
(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准备役的,由有关准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准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划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准备役军官登记。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准备役军官实施应急练习。

戎行院校、准备役军官练习机构、现役部队、准备役部队和有关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承担准备役军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准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批准准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准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准备役军官参加军事练习、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划定给予伙食津贴,报销来回差旅费。
第十六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准备役的职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第五章 准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准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