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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飞涉嫌受贿案二审开庭控辩争论自首情节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潮州中院一审还认定,谢鹏飞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把握的大部门纳贿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谢鹏飞的行为属违纪抑或违法,其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谢鹏飞涉嫌纳贿一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决定以纳贿罪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于谢鹏飞涉嫌纳贿一案,2013年12月18日,潮州中院经由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谢鹏飞在2001到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分歧法利益,先后收纳贿赂共计人民币1356万元、港币235万元、美金21万元。被告人谢鹏飞也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庭审持续到下战书1点结束,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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