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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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虽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尚存在做法不相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2014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中,对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节点,提出了明确的执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规定》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且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规定》要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针对假立功问题,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