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心“分割发薪”侵吞加班费和应缴社保
徐某在一家陶瓷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在劳动合同中陶瓷公司与徐某约定:员工完成规定工作,支付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徐某的加班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去年,徐某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照他的实发工资扣除当月的加班工资为计算基数,由陶瓷公司补足加班费。法院最终判决陶瓷公司按照徐某的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补足差额。
据王磊介绍,案件中合同虽约定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由于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而且徐某的实发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应当以徐某的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情况。在计算员工的加班费时,有些用人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以达到少支付加班费的目的。
王磊表示,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劳动者的月工资应当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在缴存社会保险时,有的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或者按最低标准缴纳。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计算社保缴纳金额时不能仅按基本工资。若在该员工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时仍按下限缴纳,也是不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