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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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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证件处罚有限或最多罚款两百元

冒办银行卡、叫卖他人身份证或银行卡等行为,法律的处罚力度有多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喜友表示,由于本报报道中披露的只是储蓄卡而不是信用卡,无法透支,因此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罪”,只能用《居民身份证法》相关条款处罚,“可能也就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已,处罚力度非常有限。此外,假如能核实非法盈利金额达到一定数字,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汤喜友表示,在QQ上招揽生意的“卡商”,配套销售身份证和相应的储蓄卡、U盾,其行为涉嫌触犯《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卡商”触犯了其中第二款。而买卖银行储蓄卡行为,现行法律未有相关规范约束。

  完成钱货交易的淘宝商铺“Ka、Ka商铺”,由于配套销售身份证和相应的储蓄卡、U盾,和“卡商”同样触犯了第十六条第二款,处罚相同。

  针对网络买家,其买卖身份证和相应的储蓄卡、U盾本身,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约束,但该行为目的本身就不正当,其后续行为,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并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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