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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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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简介】
丁某2002年6月进入某某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13年8月31日到期,丁某在某某公司工作了11年。公司在2013年8月处通知丁某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丁某在合同终止前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丁某在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在到公司上班。2013年9月公司通知丁某前往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丁某于2013年11月23日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丁某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拒绝签订,并通知员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培工资等10多万元。
【案件评析以及代理过程】
《劳动合同法》虽有明文规定,但许多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对于10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却发了函给丁某终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争议较大。
本律师接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本律师认为丁某并没有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丁某同意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做了如下答辩: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通知丁某在合同到期终止前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丁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直未提出,视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现员工又向仲裁庭主张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公司已按照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了应当支付给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多元。经过庭审调查和辩论,丁某感觉到其请求不够充分,马上变更了其请求,认为自己已经在工作10年以上,多次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终止了劳动合同,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补发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本律师坚持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再三研究斟酌后得出仲裁结论: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员工有权利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求,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到期之前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之后向本仲裁庭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在庭审中又变更请求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申请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又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享有此权利,驳回申诉请求。
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员工要求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判决:公司支付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该判决的数额,与公司已经为丁某准备好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相当。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公司在本案中虽然胜诉,但是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用词写法上还是有所不足,还应力求完善公司职工就职、离职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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