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车主向未知名死亡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所有的变型拖拉机挂靠于某县运输公司。2010年5月14日,该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变型拖拉机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0年5月15日到2011年5月14日。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原告为索赔权益人。2010年6月4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张某驾驶投保车辆与行人(未知名,男)发生相撞,造成行人(未知名,男)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知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付11元赔偿款,该交巡警大队将11万元交至县财政局帐户。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被告以死者无继承人为由拒绝理赔。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有的变型拖拉机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及该投保车辆与未知名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知名行人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某县运输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作为变型拖拉机的实际所有人及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权益人,其向法院起诉被告给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因死者身份不明,暂无近亲属主张权利,公安机关要求原告将赔偿费用交付有关部门保存,符合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起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有:一是死者无近亲属,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保险公司是否有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三是保险赔偿金计算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一、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的死者无任何继承人,车主是否有义务赔偿,对此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二是该赔偿款如长期无人认领,也可将其纳入社会救助基金,让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中受益,符合交强险的社会性、公益性、保障性的特点。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不能因为死者无亲属索赔就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只是所赔偿款项依法交与有关机关提存,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款的用途。
二、保险公司是否有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一般由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及肇事车辆驾驶人或车主,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或者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后再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本案中由于受害人身份特殊导致无人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保险公司也无法直接交将赔偿款赔付给受害人亲属。而本案的原告向公安机关交存的赔偿款是基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应视为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告险人赔偿保险金。由于原告已向“第三人”进行了赔偿,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是保险赔偿金计算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的死者因身份不明,无法确定其年龄、户籍性质、职业等情况,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即“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按城镇居民标准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因而该规定为原告赔偿及理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