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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解手时受伤的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8月经过应聘进入上海一家光纤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机电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每月,试用期过后工资每月4000元。王某于2008年10月28日被安排到河南洛阳出差,在大坝上进行安装调试工作,在当日工作到下午5点半左右时,王某需要到卫生间解手,但到卫生间时,发现卫生间门把已坏,无法打开,没办法,王某着急解手就到工作大楼的门口边上的草坪斜坡上去,结果因为是斜坡,自己不小心没站稳便栽了下去,造成左键锁骨粉碎性骨折。
后经医院医生钢板内固定手术治疗,三个月修养后再进行拆除钢板手术,治疗期间,在首次手术治疗完毕后,公司因收到王某日常工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两种不同版本的受伤原因陈述,便派办事处负责人等人前往医院讯问王某是发真正原因,公司方面听后表示解手受伤公司不负责任的。(之前,王某经同事劝说误认为解手受伤公司不负责治疗便同意同事的说法一致汇报公司为高处工作时摔下受的伤,但事后,此同事却又向公司说明实际原因。)
王某遵照医嘱修养三个月后,自费进行二次取钢板手术。待王某伤情稳定后,律师积极搜集相关间接事实证据,形成证据链并依法向公司注册地上海某区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后律师因为证据较弱,且需要外地其他单位(王某出差当时的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到上海出具证人证言,存在重大困难(双方企业之间长期合作),律师积极与承办此案的工作人员解释沟通,争取其依法对王某在证据提供能力上的理解和支持,并想办法竭尽所能补充证据。在近两个月时做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对此,公司方面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申请工伤认定成功后,本律师依法申请对王某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后依法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为减轻王某的诉讼负累,在征求其和解意见后,律师积极与公司方面协商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七万陆仟元,双方再无企业任何争议。王某及时收到了公司的赔偿款,提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并经裁定准予撤销。
办案感受:在确定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依据后,委托人与承办律师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和支持,积极取证并坚持司法维权。,历经艰难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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