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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承租自建房问题多 财物受损法院如何判赔

时间:2017-07-19  【转载】

梁某做果批生意,因经营需要库房,承租了翟某的一处自建房。2015年9月4日天降大雨,造成房顶坍塌,部分榴莲被砸坏且被浸泡在水中。梁某遂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榴莲损失。近日,我院审结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并支持了其部分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翟某与梁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约定:梁某在租赁期间如发生财物丢失、或因屋内失火造成财产损失的则全部由梁某承担,翟某不负任何责任。若因梁某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应由梁某负责修缮。另查明,涉案房屋无规划许可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

  据梁某称,该批榴莲本应在抵京后被送往新发地市场销售,但因故临时将榴莲存放在涉案房屋院内。不料一场雨下塌了房顶,导致存放的榴莲受损。据他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书显示,受损榴莲价值24.8万元。因认为涉案房屋有质量问题导致自己的存物受损,故梁某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榴莲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虽然主张榴莲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结合棚子坍塌、榴莲的放置及损坏情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梁某确存在榴莲损失。而翟某作为出租人,负有提供具备正规手续和合适租赁物的义务,现因涉案房屋棚塌造成屋内榴莲受损,翟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协议无效,翟某赔偿梁某榴莲损失三万元。

  翟某不服,认为涉案房屋坍塌是由于梁某自行修理房屋时改变了房屋结构,且认为棚子坍塌与梁某榴莲腐烂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涉案房屋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自建房屋,因而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协议应属无效。翟某作为出租人,负有提供具备正规手续和合适租赁物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因涉案房屋的院落棚子坍塌,造成梁某放置的榴莲部分受损,翟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妥。而梁某作为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明知棚子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且收取翟某的维修费,其作为水果批发商,应知晓榴莲存放的天气温度等条件,故梁某将易腐烂的榴莲径直放在院落内,应对榴莲损失负有一定的预见义务。此外,棚子坍塌后,梁某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应就事发时未被直接砸坏的榴莲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翟某赔偿。故对于榴莲损失,梁某亦存在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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