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回迁房性质惹争议,公婆将儿媳诉至法院

时间:2017-07-19  【转载】

小李生前以自己名义购买一套回迁安置房,一直由其父母居住至今。后小李因病去世,其父母认为房屋应是家庭共同财产,遂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二老名下,给予儿媳适当房屋折价款4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二老支付儿媳160万元房屋折价款。二老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小李及父亲分别以自己名义购买一处宅基地,院落总面积为243平方米。1999年小李登记结婚。2005年,该院落拆迁,小李及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分得被拆迁房屋补偿款、拆迁及搬家补助费。两天后,小李作为买房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买下价格为48.2万余元的一套安置房,其中,有46.3万余元是用小李父亲银行账户支付的。2011年,小李与父亲共同以小李的名义支付所购安置房的专项维修基金9654元,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后小李因病于2014年去世。小李父母认为房屋应是家庭共有财产,遂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二老名下,给予儿媳适当房屋折价款40万元。

  小李父母认为,被拆迁的宅基地是李父购买并建的房,宅基地及房屋与儿子儿媳无关。后宅基地拆迁,父母与小李共同用拆迁款出资、并使用三人的指标购买了一套回迁房。虽该房登记在小李名下,但购房款是李父用拆迁款支付,所以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儿媳不是被安置人口,拆迁房与她无关,回迁房也没她份额。小李去世后,其在回迁房中的份额可以依继承处理,据此要求分割回迁房。

  儿媳则认为,回迁房是自己和丈夫共同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虽使用拆迁款支付,但应认定为李父对小李享有的债权。在此基础上同意分割房屋,将房屋过户给小李父母,自己取得折价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回迁房应当认定为属于小李个人所有。小李去世后,房屋作为其遗产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割。儿媳虽主张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就此举证。故判决:回迁房归公婆所有,儿媳予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过户中产生费用由公婆负担,公婆给付儿媳房屋折价款1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婆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老坚持认为回迁房是家庭成员用拆迁款共同购买,应为家庭共同财产,要求法院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诉争院落的拆迁安置对象为小李及其父母三人,根据此安置情况及双方所述建房情况,全部拆迁款当为三人共有。考虑到在购买拆迁安置房过程中,父母对于以儿子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未提出异议,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亦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应视为诉争房是为儿子购买且三人对于如此处分该笔拆迁款达成一致,诉争房应当认定为属于儿子个人所有。父母虽上诉坚持认为诉争房屋是三人共有,但未充分提交证据,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