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出租屋厨房突发爆燃 房东与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时间:2017-07-19 【转载】
小王在租住的房屋内做饭时遭遇爆燃事故,导致身体多处被烧伤。经消防部门认定,爆燃是因厨房洗水池下排水管内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所致。小王将房东与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者作出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房东与物业公司均须就小王的损失承担责任。
2015年8月,小王在租住房屋内用燃气灶煮饭时,厨房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其身体多处烧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王认为,爆炸系因厨房洗水池下排水管内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爆燃所致,室内可燃气体来自于下水管道,而业主的下水管道均连接至公共排污井。故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管理排污池的鹏翔物业公司与提供房屋设施的房东小燕连带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爆燃是因涉案房屋厨房洗水池下排水管内可燃气体泄露遇明火爆燃所致。涉案房屋的洗水池下排水管以塑料软管连接至排水口。经检测,室内下水道和室外污水井的水所含混合气相似度为88%。经向燃气质监站了解,不溶于水的甲烷等可燃性气体比重低于空气,在累积一定数量后会向其他空间扩散。小王在做饭时,甲烷浓度的数值恰好达到了5%-15%的爆燃区间值,导致爆燃。事发当天,另一房屋业主小杨家中客厅部分物品及厨房物品也有灼烧痕迹。
一审法院认为:引发此次爆燃事故的可燃气体来自于下水管道,而该管道连接至公共排污井。鹏翔物业公司虽进行了必要的养护及清掏工作,但并未有效防止或降低爆燃事故的发生。小燕作为出租人提供给小王的设施设备并无隐患,小王要求小燕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鹏翔物业公司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判决后,鹏翔物业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物业公司认为:小王自身的疏忽行为才是导致可燃气体泄漏的根本原因,厨房内使用的塑料排水管直接与地漏连接,既未封闭也未安装存水弯,导致洗水池下排水管存在泄漏,这是发生火灾的决定性因素,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燕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向小王提供安全、完备的居住设施和安全条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发生此次爆燃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燃气体大量存在,可燃气体大量泄漏至房屋内并达到可爆燃的浓度以及遇到明火。
首先,小王没有不当操作的行为,其很难预见到大量可燃气体会泄漏至房屋内,因而小王自身不应承担责任。其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污管道及化粪池负有养护和清掏义务。本案事发当天同一楼的另一房屋在无人的情况下厨房内亦发生了同类燃烧事件,由此说明当时排污管道内可燃气体的含量达到了相当高的数值,事发时又正值夏季高温,可燃气体在气压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渗透到室内。大量可燃气体的存在是发生此事件的基础。因此,鹏翔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关于小燕的责任问题。小燕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安全生活、居住条件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涉案房屋厨房洗水池排水管系小燕安装,该排水管为塑料材质的直筒形状软管,直接与地漏连接(连接处未封闭),没有设置存水弯。如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了存水弯,便可通过其中留存的水有效阻止有害气体泄漏至房屋内。因小燕提供的房屋设施存在缺陷,给大量可燃气体的泄漏创造了便利条件,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一中院认定鹏翔物业公司与小燕对此次事件承担同等责任,二审改判鹏翔物业公司与小燕分别赔偿小王12.8万余元。
2015年8月,小王在租住房屋内用燃气灶煮饭时,厨房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其身体多处烧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王认为,爆炸系因厨房洗水池下排水管内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爆燃所致,室内可燃气体来自于下水管道,而业主的下水管道均连接至公共排污井。故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管理排污池的鹏翔物业公司与提供房屋设施的房东小燕连带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爆燃是因涉案房屋厨房洗水池下排水管内可燃气体泄露遇明火爆燃所致。涉案房屋的洗水池下排水管以塑料软管连接至排水口。经检测,室内下水道和室外污水井的水所含混合气相似度为88%。经向燃气质监站了解,不溶于水的甲烷等可燃性气体比重低于空气,在累积一定数量后会向其他空间扩散。小王在做饭时,甲烷浓度的数值恰好达到了5%-15%的爆燃区间值,导致爆燃。事发当天,另一房屋业主小杨家中客厅部分物品及厨房物品也有灼烧痕迹。
一审法院认为:引发此次爆燃事故的可燃气体来自于下水管道,而该管道连接至公共排污井。鹏翔物业公司虽进行了必要的养护及清掏工作,但并未有效防止或降低爆燃事故的发生。小燕作为出租人提供给小王的设施设备并无隐患,小王要求小燕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鹏翔物业公司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判决后,鹏翔物业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物业公司认为:小王自身的疏忽行为才是导致可燃气体泄漏的根本原因,厨房内使用的塑料排水管直接与地漏连接,既未封闭也未安装存水弯,导致洗水池下排水管存在泄漏,这是发生火灾的决定性因素,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燕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向小王提供安全、完备的居住设施和安全条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发生此次爆燃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燃气体大量存在,可燃气体大量泄漏至房屋内并达到可爆燃的浓度以及遇到明火。
首先,小王没有不当操作的行为,其很难预见到大量可燃气体会泄漏至房屋内,因而小王自身不应承担责任。其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污管道及化粪池负有养护和清掏义务。本案事发当天同一楼的另一房屋在无人的情况下厨房内亦发生了同类燃烧事件,由此说明当时排污管道内可燃气体的含量达到了相当高的数值,事发时又正值夏季高温,可燃气体在气压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渗透到室内。大量可燃气体的存在是发生此事件的基础。因此,鹏翔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关于小燕的责任问题。小燕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安全生活、居住条件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涉案房屋厨房洗水池排水管系小燕安装,该排水管为塑料材质的直筒形状软管,直接与地漏连接(连接处未封闭),没有设置存水弯。如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了存水弯,便可通过其中留存的水有效阻止有害气体泄漏至房屋内。因小燕提供的房屋设施存在缺陷,给大量可燃气体的泄漏创造了便利条件,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一中院认定鹏翔物业公司与小燕对此次事件承担同等责任,二审改判鹏翔物业公司与小燕分别赔偿小王1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