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判决生效后上涨的护理费费用无需侵权人负担
小王曾因心梗治疗与某医院发生纠纷,并经生效判决确认了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后小王以物价上涨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护理费数额,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了增加护理费数额的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在原审法院诉称:其于2009年7月3日突发心梗,入某医院治疗,治疗后一直处于植物状态。后其诉至法院,经北京一中院终审后出具(2012)一中民终字1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其中有关护理费的内容为:自2012年8月起,某医院每月以1500元的标准支付护理费至2029年7月,期间如小王死亡,停止支付。由于近几年的护理费不断增加,小王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护理费的数额。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护理费24075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与某医院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已经法院判决并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现小王主张近几年护理费用增加,所需费用已远远超过法院判决所确定数额为由要求增加,对此法院认为,现情势与作出判决之时有所不同,若仍按原判决数额支付护理费,会明显增加小王的负担,有失公平,故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对于增加的费用时间,应以小王提出主张时起算。综上,判决某医院自2016年2月起,每月向小王支付护理费2300元。
判决后,某医院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小王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增加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所谓“情势不同”没有证据支持,更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应予纠正。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小王与某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该纠纷,该院于2012年11月20日已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中,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小王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内容作出了裁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小王以近几年护理费不断增加为由,要求某医院支付增加的护理费的请求,法院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小王与某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处理,对护理费亦有明确的判决内容。生效判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撤销或更改。小王如对原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其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改变原有生效判决的内容,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据此,对小王的本次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北京一中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小王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