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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检察人员是否可以在刑事案件中申请审判人员回

时间:2017-07-19  【转载】

一、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根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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