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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7-06-23  【转载】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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