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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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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车主应该赔偿费用有哪些?

时间:2017-04-24  【转载】

一、交通事故责任概念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赔偿费用分类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必须的费用,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偿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二)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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