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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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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别人加班时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划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厂也未帮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由于代英确实是在工厂放假加班期间干活受到事故伤害。 ”



首先,所谓工伤,顾名思义就是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即代英受伤的地点为工作车间,详细位置为压衬的机床。应认定代英受伤是工伤。另一方面,代英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代英在加班过程中,因为压衬的机器磨损严峻,溘然操纵失灵,而且反应慢,导致代英右手拇指被机器压断。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以为代英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事后共花费医疗用度2.3万余元,经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再一方面,代英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一方面,代英属“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事故伤害必需和工作有关。固然代英属未经由工厂治理职员同意而代王琪加班,但代英也是该工厂的员工之一,属与王琪做统一工种,这并不排除代英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排除代英具备相关操纵技能和技术纯熟程度,不排除代英是在认识的工作环境中重复日常工作,也不能因此否定代英是为了通过履行工作职责来保证在王琪缺席的情况下出产能够照常进行,且终极是为了工厂的利益,更何况事故的发生并非因为代英操纵不当所致,而是由于压衬机器零件磨损严峻,溘然操纵失灵,也就是说,该意外即使王琪在场也同样会发生,只不外碰劲被代班的代英所碰上。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划定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代英是系应之王琪的要求代其加班,而王琪之所以要加班,是应工厂的要求而加班,也就意味着该时段内还是工厂“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依照本条例划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尺度支付用度。本案中,代英因加班而受伤的情形与该条的划定相吻合。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出产的时间。


对代同事加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其次,工厂应当赔偿代英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详细理由阐述如下:


【评析】


另一种意见则以为,代英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不合】


代英与王琪系统一服装厂的员工,均是做服装的压衬流程,按厂规,代英白天上班,王琪晚上上班,每月放假二天,与2012年3月30日,按厂规,当天员工放假,但因为为了赶货,当天晚班员工全体加班,正好当天王琪有事,遂打电话要求代英帮忙加班。


一种意见以为,代英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她当天在工厂加班的工作并不是自己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铺排给王琪的加班任务。固然代英是在放假时间自愿代王琪加班的,但是代英加班从事的是工厂划定的劳动内容,并且代英代替王琪加班的情况工厂治理职员也知悉,也未加以制止,代英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代英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而且代英在工厂代王琪加晚班的行为,工厂的治理职员也未加制止,实际上是一种默许,职工在工作期间代人加班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且代英的行为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划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划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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