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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区住保办恢复自己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

经入户调查及公示、复核等程序,区住房保障治理部分于2009年4月15日认定王先生家庭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前提,准予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王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限价商品房。


。同年8月5日,区住保办作出《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取消王先生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并责令该家庭办理退房手续,退回已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审讯程序正当,法院应予维持。 2011年5月,区住保办接到举报后,对王先生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了复查,经调查发现该家庭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存在隐瞒家庭资产及收入的情况。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王先生诉讼哀求的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为,住保办作为区住房保障治理部分,对辖区内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实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人,具有进行处理的职权。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讯决。北京市住房保障治理部分于2009年4月22日对王先生具备购买资格予以存案。


以为北京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取消自己购房资格所依据的是虚假证据,且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划定,王先生将区住保办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


2009年3月12日,王先生提出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填写了《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提供了申请承诺书、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实、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实等材料。区住保办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就王先生家庭在申请过程中瞒报资产及收入情况,对王先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复查过程中,认定王先生在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隐瞒家庭资产及收入的真实情况,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妥。


王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区住保办取消自己购房资格所依据的是虚假证据,并未向自己投递该决定,也未告知自己相关复议和诉讼权利,区住保办的详细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划定。材料记载,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为4.9万余元,家庭无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存款等资产。故哀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区住保办恢复自己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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