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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食物公司诉工商局行政处罚违法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

法院以为,根据《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假如在食物标签或食物仿单上特别夸大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夸大配料的添加量。某食物公司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食物公司经营销售的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外包装标签上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凸起“橄榄”二字,夸大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且在吊牌(食物标签的组成部门)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而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定量标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东台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食物公司诉工商局行政处罚违法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讯决,作出了维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东台市工伤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食物公司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违背了相关法律的划定。


2012年2月,江苏省东台市工商执法职员在超市检查时发现某食物公司供给给超市用于经营销售的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预包装食物)标签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遂根据《食物安全法》的划定,对该食物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食物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行政处罚,食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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