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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看守厕所附属于厨师的工作职责

昨天,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称,附随义务作为主合同的辅助性、增补性义务,在内涵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



  看守厕所被人打伤


厨师黄某某在看守单位厕所时因纠纷被人打伤,这算不算工伤?受伤厨师黄某某走上了维权之路。法官称,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职工职责的认定应作宽泛的解释,以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履行附随义务受伤应算工伤


  【法官说法】


  黄某某不服,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黄某某除担任食堂主厨外,根据收费站铺排还具有对厕所维修、维护的职责。一审法院判决不算工伤,理由是看守厕所不是他的工作职责。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讯决,撤销一审讯决,维持对黄某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 2011年9月29日,綦江社保局认定黄某某为工伤。一审法院以为,黄某某工作岗位为主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随时开关厕所门的工作职责,且认定黄某某正在履行维修、维护厕所的工作职责的证据不足。另外,收费站铺排其负责厕所等公用举措措施的维修、维护。黄某某因此与人发生纠纷而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认定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否属于工作职责范畴时,可以根据糊口常识和一般习惯进行判定,综合考量劳动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


  二审讯决应算工伤


  南州劳务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哀求判决撤销该详细行政行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受到第三人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某属于因履行治理厕所的附随义务受伤。一审讯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责令綦江社保局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据了解,黄某某与綦江县南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开、关厕所门”附属于黄某某的工作职责。


  一审认定不属工伤


  2011年6月2日晚,周某某在崇溪河收费站厕所处遇到黄某某,要求黄某某把厕所门打开,黄某某拒绝,两人发生纠纷,黄某某头部被打伤,向綦江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公司派遣,黄某某来到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担任崇溪河收费站食堂主厨。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看守厕所附属于厨师的工作职责,黄某某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判决确认黄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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