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有效

虽与婚姻法要求的办理婚姻登记地点不符,但是鉴于男方病重、步履不便,婚姻登记员前往病院办理结婚登记并无不当。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有效,行政程序瑕疵不属法律划定应撤销婚姻登记情形,且该婚姻登记符合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思,终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17日,张遨游因病去世。


  2011年12月6日,区民政局审核后制作了张遨游、刘文丽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婚证。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的撤销婚姻诉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重庆一胃癌晚期病人在治疗期间结婚,婚后不到半月男方病故,死者的母亲以为结婚并非其子真实意思,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结婚证。



  根据魏婆婆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央对张遨游的签名字迹进行了鉴定。魏婆婆觉得结婚并非其子真实意思,且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故起诉撤销区民政局颁发给其子的结婚证书。


  2011年10月2日,张遨游因胃癌复发到重庆某病院治疗。


  2011年12月5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员姚某等两人前往张遨游病房,办理张、刘结婚登记事宜。


  一审宣判后,魏婆婆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区民政局为张遨游与刘文丽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基本形式要件。


  一审法院认定,区民政局为张遨游、刘文丽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正当,魏婆婆的起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哀求。法庭依法出示了该证据,并说明了调取情况,听取了当事人意见。住院期间,张遨游与女友刘文丽拟登记结婚,因张遨游不能直接前往,刘文丽向区民政局申请上门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法》第八条划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切身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法官释法】


  终极,重庆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婚姻登记员未向男方宣读声明书、《结婚证》使用婚姻登记员个人印章而非由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等题目,均不属于法定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而属于行政程序瑕疵。


  张遨游病故时,其母魏婆婆已80高龄。后张、刘二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处签名和按指纹。张遨游、刘文丽向区民政局提交了相关证实材料,并在监誓人眼前分别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和按指纹。该案因男方病重步履不便,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其申请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后,由婚姻登记员到病房提供上门服务,符合行政便民原则的要求。


  重庆五中院依职权调取了张遨游在病院住院治疗至其死亡期间的部门住院病历。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结婚必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鉴定结果表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张遨游”署名笔迹,均与送检的“张遨游”签名样本是统一人书写。


  魏婆婆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诉称的“刘文丽在病房捉住张遨游手强行按手印,胁迫张遨游违反其本人意愿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划定,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哀求撤销婚姻,但哀求撤销婚姻仅限于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


  重庆五中院以为,张遨游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署名笔迹,与魏婆婆及刘文丽所提供的张遨游日常糊口书写材料中署名笔迹一致,结合“经治”和“主管”医师及病院的证实材料,可以证实张遨游与刘文丽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