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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商部分的处罚决定,保健品公司向滨湖区法院递交诉状
工商局依照食物安全法对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滥用职权、定性与合用法律错误。
2012年3月,该公司从重庆一家研究院购买了1800套植物饮液类保健品,而后委托一家公司专门印刷贴有其公司商标的外包装盒、标签以及仿单等材料。
保健品“被延保”1年
今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某保健品公司因销售出产日期标识错误的产品被工商部分处以176.4万元的罚款,其因不服该处罚,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哀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决维持原判。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6万
今年年初,无锡市滨湖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保质期仅有12个月,但其食物标签、仿单所标注保质期却是24个月。产品运送至无锡后,该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卖出1200套,另外296套被该公司作为庆仪式品赠予给了顾客,库存304套。
未尽核查义务两次败诉
2013年4月19日,滨湖区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该保健品公司的破坏了食物安全治理轨制,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产生危害。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公告措施,符合从轻处罚的划定,按照食物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库存植物饮液系列304套,没收违法所得283989.75元,罚款货值金额的2倍即1764000元。
此案中,作为食物经营者的原告,未对食物标签是否符合国家划定进行核对、查验,可能导致不特定的消费者服用已过时的食物,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因不服工商部分的处罚决定,保健品公司向滨湖区法院递交诉状,哀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保健品公司以为,其公司的食物经营行为是正当和老实的,印刷错误导致食物外包装标注和仿单上显示食物保质期为24个月,该行为应当由出产者承担责任。
。 7月5日,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当庭驳回原告诉讼哀求。
工商局调查发现,该批产品的瓶装、盒装和仿单上均标注保质期为24个月,而该产品执行尺度保质期一栏中载明的却是“在符合本尺度划定的贮运前提下,产品自出产日期起为12个月”。
2008年,某保健品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该公司有摄生、保健理疗以及健康治理等多个服务项目。
保健品只有12个月的保质期,却被印成了24个月,足足“被延长”了一年的保质时间。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保健品公司所销售的植物饮液保健品,有食物出产许可证,属于食物范畴,该公司作为贴牌销售的经营者,销售外包装标签注明保质期为24个月,实际保质期为12个月食物的行为,破坏了食物安全治理轨制,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故对于原告提出的免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月22日,保健品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为了查明案情真相,滨湖区工商局工作职员一行赶赴重庆,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工商局还收到研究院与印刷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反映24个月保质期是印刷校对错误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