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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怎么认定?高法高检告诉你多大数量算违法

时间:2025-12-05 19: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 。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释〔2009〕19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了依据法律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有关信用卡管理的秩序以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在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当中把法律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来依照如下方式所解释: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达到 1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要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把伪造数量在10张以上的空白信用卡进行伪造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伪造信用卡”这种情况,要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来确定罪名并给予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伪造信用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存在伪造的信用卡,其内存款余额,以及透支额度,单独来看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二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制造虚假的信用卡,存在下述这些情况中的一种,就应当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非常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那内存于伪造的信用卡里的存款余额,再加上透支额度,它们单独算或者合起来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就本条当中所提到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而言,是按照信用卡被伪造之后,发卡行所记录下来的最高存款余额,以及可透支额度来进行计算的。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并且进行运输,数量在10张以上,但是不满100张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然而不满50张的,此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具备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就应当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所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其中一种情形是,进行出售的行为,或者进行购买的行为,又或者是为其他人去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再或者是以关于虚假的身份证明并骗领的信用卡,数量达到10张以上的 。

未遵循他人意愿,运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岛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来申领信用卡,或者采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去申领信用卡,这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第三条,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这些行为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若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若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资信证明材料,此材料虚假,关乎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方面,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承担着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他们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利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来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处于5000元以上但是不满5万元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是在5万元以上然而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中所讲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有处于各类不同状况下的,如下所涉及的这些情形,即是: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存在这样的行为,即截取或者收买或者诈取,又或者运用别的非法手段,取得别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后借助互联网或者通讯终端等展开运用,情况如上述这般的 。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其目的为非法占有,在超过所规定的限额,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前去透支,并且,已有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3个月,仍然没有归还,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要是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一种,那就应该被认定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讲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假若存在恶意透支这种情况,当数额处于1万元以上但还不满10万元这个范围时,就应当被认定为是由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若是数额处在10万元以上然而又不满100万元的状态,那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要是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这一程度,便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条件下,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还没归还的数额,则是恶意透支的数额,其中不涵盖发卡银行所收取的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费用。

对于恶意透支这种情况而言,是应当去追究刑事责任的,然而呢,要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之后,一直到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就已经把全部透支款息都偿还清楚啦,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能够从轻去处罚,要是情节属于轻微的那种,那就可以免除处罚。还有哦,要是恶意透支的数额属于较大级别,可是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就已经把全部透支款息偿还完毕了,并且情节是显著轻微的,这样的话就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不去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办法,通过诸如虚构交易、虚设价格、进行现金退货这般的方式,朝着信用卡持卡人直接给付现金,情节严重的,理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确定如何定罪并用什么处罚手段。

实施前款行为,若数额处于10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处于逾期未还的状态,又或者致使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便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处于逾期未还的状况,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怀着非法占有这样的目的为出发点,运用上述提及的方式去进行恶意透支行为,当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依据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以信用卡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 。

第八条,单位若犯本解释第一条所规定之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依该条规定执行。单位若犯本解释第七条所规定之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该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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